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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江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3-16 17:00:45   阅读: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81刑初69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3日中午,被害人段某某为了解决与被告人江某的感情纠纷,来到位于天长市石梁镇的江某家中,江某事先在其西南侧卧室衣柜内安装对着床的摄像头,准备拍摄与段某某的性爱视频,以此威胁段某某,让段某某与自己一起过日子。段某某进入卧室后,江某强行脱掉段某某衣服,用手指抠、摸段某某下体,亲吻段某某胸部,脱掉自己内裤,欲强行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后因遭到段某某的激烈反抗而放弃,段某某遂趁江某下楼之机逃离并求助他人报警。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段某某系左面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华明祥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关系,不同于一般强奸案件;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强奸未遂,并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段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人虞发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户籍信息、解书、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家亮
人民陪审员  朱爱林
人民陪审员  周智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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