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被告人段某某担任包头市**公司**科科长期间,其利用自己担任**科长上的职务便利,在收购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送来的废钢时,指使验质员抬高废钢价格,以便更好的通过质检和审计。在2014年间,被告人段某某收受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92800元,收受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