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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证据认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12-29 21:33:45   阅读: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要求其未取得医生资格。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

    实践中,对于见习医生医疗活动的定性,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的含义”询问的答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已经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或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进行行医活动的,或者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患者看病的,其性质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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