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刑法上中的“卖淫”,这牵涉到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手淫”、“口交”、“肛交”等非常规意义上的性交行为面临着重大争议,自然也牵涉到同性之间能否认定为“卖淫”,因为同性之间只能以“手淫”、“口交”、“肛交”等形式存在,多年来实务中一直混乱不堪,此次《新司法解释》仍搁置争议,可见该问题仍无法统一,只能期待立法解释。当下,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在二审范围内公、检、法联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