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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推荐好文:昆区涉嫌开设赌场案
昆检诉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栋**单元**号,无业。2017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昆区白云路与自立道交叉口处一底店内开设游戏厅,并放置8孔打鱼赌博机2台(可供16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一组8台西游争霸连线机(可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总计可供24人同时进行赌博活动,专门供他人进行赌博,并由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上下分等工作。2017年7月4日,侦查人员对游戏厅进行检查时,当场将工作人员刘某某、赌博人员辛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另案处理)查获,扣押电子赌博机24台。2017年7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贺某某处扣押赌博机的情况;
2.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认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店内扣押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部具有赌博功能;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主动投案的事实;
4.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5.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7.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