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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事务所电话:如何避免陷入“套路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3-01 20:44:41   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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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推荐好文:

 最近,“套路贷”成为网络上的“热词”。很多网友因为急需用钱,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到了“套路贷”的“魔爪”之中。笔者通过此文,力图对“套路贷”进行剖析,提出一旦不慎陷入“套路贷”如何尽量减损的建议。

  所谓“套路贷”,其定义并非法定或者明确,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套路贷”即:贷款人通过所谓“借款套路”侵吞借款人的财产,实质上“套路贷”就是以“借款”为名行试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按照通说,“套路贷”有一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是放贷人(即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人的财产。

首先,结合近日出台了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来看:第一,此类犯罪在定罪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二,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其次,对于构成对于刑事案件的“套路贷”行为而言,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是受害者的唯一选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总结而言,受害人要在以下三点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报案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违法的民间借贷案件

这是“套路贷”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放贷人利用借款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不理解,通过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试图通过“欺诈”的方式多获得利益。典型的如:1)高利放贷,谋求不法高额利息;2)通过“阴阳合同”、“争议条款”等手段“骗取”利息;3)放贷人拒绝接受还款,试图多“骗取”利息。

对此,笔者希望读者能够了解到以下法律条款,能够起码不轻易落入“套路”之中。

 

1.关于复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但是法律对禁止复利的规定是具有延续性的。因此,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利息有约定的,但约定过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违约金和利息都约定的

逾期支付,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整请求。但两项相加不超过银行上条所列的利率。

5.关于提存的规定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是法定的提存部门。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正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6.法定还款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读者在掌握了基础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应该不会再轻易落入“套路”之中了吧!

三、软暴力的讨债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也是现实生活中特别麻烦的案件。本文中所称的软暴力讨债,指的就是现实中的“套路贷”贷款人,通过骚扰、跟踪、等方式讨要非法债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此,笔者必须强调一点是,治安管理处罚是有公安机关受理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合理合法的判断和认定,公安机关显然不具有这样的职能。同时,公安部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所以,很多落入“套路贷”的借款人被软暴力骚扰后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

笔者建议在“套路贷”贷款人软暴力追债中,我们的借款人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法定职能时,一定要向公安机关说明清楚,这不是一起经济纠纷。而是一起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如何说明呢?笔者上文所总结出的法条便是最有力的“武器”。特别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提存之后,合同终止”。如果经济纠纷已经消失,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将会没有“后顾之忧”。

 

当我们遇到了“套路贷”的时候,千万不要恐惧,法律是我们最好的武器。专业的处理将会为我们及时止损。但愿新闻中所说的“借款三千元,损失一套房”的悲剧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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