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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K某,男性,1968年4月出生,无业。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K某与被害人Q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7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K某在包头市东河区莎木佳村原光大中学院内,用菜刀将被害人Q某砍伤,经鉴定,Q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8月31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K某故意杀人罪(未遂)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3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2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K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争议焦点]
被告人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不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为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处理理由]
1、被告人K某的主观故意
根据本案事实,K某于2017年3月5号9点35给被害人Q某发送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往学校走,明年的今天是你们俩的忌日”。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被告人K某的客观行为
K某一共连续砍了被害人五刀,左肩部一刀,左大腿一刀,右臀部一刀,后背二刀,且每一刀所造成的伤口都很深。其客观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胁。
3、被告人K某故意杀人造成的后果
根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Q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持刀行凶过程中因受到在场人的阻拦而未得逞。
[指导意义]
被告人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本案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虽然较轻,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K某因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蓄意行凶报复,持菜刀闯入光大中学,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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