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河区律所: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9-22 14:24:09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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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区**号, 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路**楼**单元**楼**户。2018年1月2日因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被东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容留卖淫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介绍卖淫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8年5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阿某某(未成年人)介绍卖淫,张某某与阿某某谈好嫖资价格后将阿某某引诱到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面粉厂宿舍楼三单元四楼中户,在门口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未某某物品;
2.被告人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3.证人阿某某、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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