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诸葛 情感共鸣微信号 苏某茹(因吴某梅与她丈夫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吴某梅破坏其家庭关系,2018年4月5日20点左右,苏某茹同汪某冬(苏某茹的母亲)、吴某华(苏某茹的婆婆)、邓某英(苏某茹的姑姑)4人,在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的一家服装店将"小三"吴某梅拉出马路,并将"小三"吴某梅的衣服扒光的同时叫喊"大家都来看、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等贬损受害者的语言,随后四人自动中止犯罪,各自回家,整个过程不到2分钟。
2018年4月6日,苏某茹、汪某冬母女二人被安溪县公安局凤城刑警中队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刑拘,4月8日,邓某英到公安机关自首,现三人被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吴某华在逃。 2018年11月24日,安溪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茹、汪某冬、邓某英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犯强制侮辱罪的罪名成立,根据(2018)闽0524刑初828号判决,判决被告人苏某茹、汪某冬有期徒刑5年,判决被告人邓某英有期徒刑3年。 这判决结果一出来,马上引起社会的很大反响,法律界也对安溪法院将这三人犯罪嫌疑人定性为"强制侮辱罪"引发争议。 苏某茹的家属说,安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属自首)。比严重的刑事犯罪"强奸罪"判得更为严重。 家属说,这三人的犯案时间在全国所犯的雷同案例中的时间最短(全部过程仅仅一分钟五十九秒),判的刑却最重,而在同样泉州市的石狮,也发生过类似扒"小三"衣服的案件,看看石狮法院和泉州市中级法院是怎么判的。 2014年,在泉州市所属的石狮市发生一件被告人施某清等人同样是采用公然扒光妇女衣服的侮辱案件。石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清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号2014狮刑初字第1130号)。被告人不服石狮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法院,泉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侮辱罪"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改判拘役四个月(案号2014泉刑终字第1261号。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与区别的司法解释 北京的一位政法教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237条"强制侮辱罪"与246条"侮辱罪"的界限与区别的解释(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179号,《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不同的,后者重于前者。因此,准确区分二者十分重要。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侮辱罪,是从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 从立法精神来看,强制侮辱罪中的"侮辱"的含义不同于刑法第246条侮辱罪中的"侮辱"。它主要是指为获得性刺激,以淫秽举止或言语调戏妇女的行为。 因此,强制侮辱罪和侮辱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为主要动机,而后者的行为人则主要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除此之外,二罪的区别还表现为: 1、行为对象不同。强制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而侮辱罪的对象则没有性别及年龄上的限制。侮辱罪虽然也可以妇女为对象,但由于其主观目的是贬损他人名誉.因此,其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妇女或特定的人;而强制侮辱罪的动机是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因此,其侵犯的对象有可能是不特定的妇女。 2、行为方式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侮辱罪必须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要件而强制侮辱罪的构成则没有此要求,也可以是以非公然的方式进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的,则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强制侮辱罪主观上出于寻求性刺激的动机,决定了其侮辱行为必须是当场对被侮辱的妇女实施,而侮辱罪对被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则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的。 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1058页,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9版1005页,"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强制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2页中,关于二者的区别明确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强制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有所不同,是指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对于妇女实施的与淫秽性无关的侮辱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侮辱罪,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侮辱罪。 犯罪主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并往往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 律师:苏某茹等三被告适用以"侮辱罪"论处 苏某茹的辩护律师说,从法律原文、最高法大法官以官方名义对法律原文的释解和全国各地相同案件的判例均体现,本案的四行为人均涉嫌"侮辱罪"且属于自诉案件,遗憾的是,本是一起犯罪事实清楚(侮辱罪),但办案机关却将本案错误定性为"强制侮辱罪"。 律师说,就本案而言,尽管被侵犯的对象也是妇女,但本案被告人主要是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并非出于精神空虚等变态心理,以寻求性刺激或变态的性满足为主要动机。因此,本案只能以"侮辱罪"论处。 再结合本案整个过程监控取证和受害人伤情检查,受害人被掌殴的部位仅限于脸部、腿部等皮外伤,性敏感部位未被伤害或羞辱,因此,本案不构成强制侮辱罪。 苏某茹等三人不服安溪法院的判决,目前此案已上诉到泉州市中院,苏某茹等三人的家属期待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出发,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附:采用公然扒"小三"衣服犯罪案件的部分省、市、区的相关案例简介(11件) 一;最高法指导案例 1,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179号,《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江苏省兴化市)三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二;一审罪名定性错误(强制侮辱罪),二审及时纠正(侮辱罪) 2,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刑终53号;认定一审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依法改判。六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本案侮辱情节特别恶劣:强行脱光周某某的裤子,并向她的生殖器泼洒辣椒水,使用"活麻"、竹条进行殴打、捆绑、辱骂等方式,采用敲锣打鼓吸引村民将被害人游街示众等) 三;自诉案(侮辱罪属"告诉才处理") 3,山西省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自诉案,被告人上诉至中院二审),(2016)晋08刑终395号;维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对四名被告人犯侮辱罪的定罪,判处管制一年至管制六个月,不等。 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自初字第5号;二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5,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107号,被告人农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公诉案 6,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刑初227号,被告人闫某霞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74号,五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 8,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刑初156号,三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 9,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73号,程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刑初666号,五名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 11,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86号;三名被告人(二名被告犯故意伤害罪,一名被告犯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