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利然、白树林、庞立启抢劫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利然、白树林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庭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利然、白树林、原审被告人庞立启曾因犯盗窃罪,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并在2000年相继刑满释放。出狱后,三人经合谋欲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因白树林之前在宜兴市工作过,遂将作案地点选定为宜兴市,并事先在宜兴购买了作案用的刀具。2000年10月30日23时许,三人通过翻墙、翻窗方式潜至宜兴市原袱东镇陶渊村涧众茶场新村57号丁元千(男,殁年28岁)家中,在一楼翻找财物未果后,三人至二楼破门进入卧室,在卧室门口持事先准备的尖刀、菜刀及木棒等工具, 用刺戳、砍切、击打丁元千头面部、颈背部等手段,将其当场杀死;后又 用卡扼颈项部、刺戳背部等手段,将王红芳(丁元千之妻,殁年28岁)当场杀死,并对丁烨(丁元千、王红芳之子,时年3岁)实施了捆绑。尔后,三人在被害人家中劫取部分衣物后逃离现场。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然、白树林、庞立启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张利然、白树林、 庞立启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预谋犯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中张利然、白树林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庞立启论罪应当被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略低于张利然、白树林,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利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白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立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利然、白树林、原审被告人庞立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张利然、白树林、庞立启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利然、白树林、庞立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张利然、白树林、庞立启刑满释放后仅数月即再次有预谋的流窜作案,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次犯罪后又均因盗窃、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其中张利然、白树林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庞立启论罪应当被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略低于张利然、白树林,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