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0〕14号)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注释】
有意见提出,根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表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问题的答复》,对于2015年10月3日以前的虚假诉讼行为,即使非法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也宜以诈骗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人民法院及其裁判不应成为犯分子利用的工具。但如果行为人有害作证、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的,以妨害作证罪或者伪造公司、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刑事责任。故建议删除本解释第七第二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诈骗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手段多样,通过虚假诉讼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已经逃避合法债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如果不依法惩治,并追缴违法所得,势将放纵犯罪。而且,在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出台后,各地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社会反应良好,理论界也普遍认同。故未采纳该意见。
【司法指导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三、《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公安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7号,2014年发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 全新修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8号,2017年发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他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假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45号:章杨盗窃案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性? 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不再属于有价证券,将盗窃的盖有“付讫”章的国库券变造后再骗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148号:何起明诈骗案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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