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青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团伙“套路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到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闵某(另案处理)担任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开拓市场,在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某商务大厦设立深圳前海图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包头分公司”)并任负责人。被告人孙某某一直在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并于2017年4月被正式任命为图腾包头分公司负责人。图腾包头分公司成立后,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等人,实行公司化的管理,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该公司对车贷实行流水线管理,每个流程都有不同员工负责,分工合作,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牟取暴利。被告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收据、承诺书、委托书、车辆转让协议书等,单方设定低门槛的违约条件和逾期高额违约金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条款,如在借款合同中设置三天联系不上被害人,公司便有权占有抵押车辆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被害人任何一期出现逾期一天便有权收回抵押车辆的条款,并以权证费、流量费、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名义从被害人处收取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所签合同由公司留存,不给客户本人。同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动向,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和车辆资料交给公司而控制车辆。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一方就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先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产生的高额拖车费等费用赎车,被害人迫于无奈缴纳费用后将车辆赎回,或因无力支付,则直接将车辆进行资产处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各被害人贷款逾期后被敲诈的犯罪事实,本案敲诈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认定的有关“套路贷”行为的表现特征。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钢苑律师 刘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