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稀土高新区律师:王某甲等八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6-04 22:40:22   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高开检公诉刑诉〔20193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包公诉字[2018]526号被告人王某甲、段某甲、杜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银某某、马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移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95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95日收到卷宗13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89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026日补查重报;于201811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225日补查重报,并将被告人马某某、董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712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段某甲、陈某某、王某丙在**旗与杜某某汇合后,杜某某带着王某甲等人到袁某甲家催要账目,王某甲和段某甲上楼催要账目未果,王某甲、段某甲、陈某某、王某丙,将袁某甲强行带至乌拉特前旗一家名为“秘密基地”的网络宾馆,王某甲让其余四人看住袁某甲,防止袁某甲逃跑。次日上午,杜某某离开宾馆返回包头;中午,王某甲向袁某甲的父母再次催账未果,于是让王某丙和陈某某强行将袁某甲架上车(蒙B6****)并拿走袁某甲随身手机,段某甲、陈某某分别坐于后排大座两边将袁某甲夹在中间位置,防止其反抗逃跑,王某甲驾车期间,多次绕开主路走小道、避人耳目,经石拐往包头方向行驶,路上王某甲等人多次对袁某甲辱骂、威胁甚至殴打。于2017713日下午到达石拐,王某甲将袁某甲的手机关机,当晚王某甲等人到达包头市**小区附近,王某甲支付给陈某某、王某丙两人1000元人民币当作路费,并交代王某丙和陈某某继续看守袁某甲,让其换驾陈某某东风牌汽车前往山西,为自己与段某甲再次前往乌拉特前旗催账争取时间,当晚王某甲去段某甲家中休息,次日(714日)再次前往乌拉特前旗袁某甲家中催账。期间陈某某给王某甲打电话汇报情况称他们已将袁某甲带至山西,但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撞到护栏了。同时在袁某甲家中催要账目的段某甲因袁某甲家属的保安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依法传唤,在公安民警的要求下王某甲给陈某某打电话把袁某甲带回包头。于当晚陈某某、王某丙将袁某甲从山西带到包头市**小区附近。

22018213日中午14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讨要债务的名义带被告人王某丁、银某某进入袁某甲的母亲郭某某家商量债务,当时袁某甲不在家,期间多次发生争吵,郭某某夫妇劝王某甲及其父母离开其住宅未果后,遂报案,到场警察劝离也未果。后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未经郭某某及家人同意,且乌拉特前旗公安民警多次劝说仍拒不退出其住宅,强行在郭某某家中居住直至次日下午15时后,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强制带离,在郭某某家强行留宿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

320185月,被告人王某甲带着董某某、马某某及朋友“卫星”(另案处理)等人去贾某某的单位,并将贾某某带出单位,强行架到军绿色丰田霸道后大座上,马某某和他朋友坐在贾某某两边,董某某开着白色长安车在后面跟着,王某甲等把车开到110国道和**国际城的十字路口处,当时下着雨,马某某将贾某某拉下车,并用拳头击打贾某某,马某某的朋友拿着U型锁指着贾某某,让其赤脚站在雨里达1小时,并辱骂贾某某,后马某某下车将贾某某带回车上,开车回王某甲公司楼下,让贾某某签订一张30000元的欠条。当晚89点钟将贾某某送回家中。

该案由王某甲纠集,其他参与人积极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甲于201861日至6日被临时羁押5天的事实;

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物品扣押、发还情况;

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办公室及车辆进行搜查的情况;

 

6、证人刘某某、段某乙、安某某、田某某、翟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张某甲、王某戊、吕某某、胡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孙某某、乔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高利放贷的事实;

7、辨认笔录,证实袁某甲能准确辨认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杜某某、段某甲、陈某某及证实郭某某、袁某乙能准确指认出非法侵入其住宅的王某甲、银某某、王某丁三名被告人;

8、被害人袁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及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9、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杜某某、段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对被害人袁某甲非法拘禁的事实;

10、被害人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实;

11、证人别某某、段某乙证言,证实王某甲带领人去贾某某店里对其妻子、母亲辱骂、侮辱的事实;

12、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马某某供述,证实王某甲伙同马某某、董某某对贾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13、被害人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王某甲等人对袁某甲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及王某甲伙同王某丁、银某某非法侵入郭某某住宅的事实;

 

14、房屋所有权证,证实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非法侵入的是袁某乙、郭某某合法、常住住宅;

15、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民警书面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经公安干警劝说仍不离开的事实;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郭某某住宅勘验的情况;

17、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段某甲、陈某某、王某丙、董某某、马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袁某甲、贾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银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入被害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凯宾   

2019121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