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黄军梅,化名奇丽、陈丽,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1527231975********,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平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3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军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军梅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又名王某某)发生争执,黄军梅由此产生杀死被害人王某的念头,于是趁王某熟睡之际,用斧子对王某的头面部进行多次击打,最终致王某死亡。后被告人黄军梅便逃离案发现场,逃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并化名为奇丽、陈丽在达拉特旗继续生活。经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王某系头部多处锐器创致颅骨塌陷、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而死亡。
2017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达拉特旗**镇电厂附近将被告人黄军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荣
助理检察员:裴波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军梅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证据四册及零散证据六页。
3.作案工具斧头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