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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残忍杀害其妻和岳父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2-05 23:01:3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国刚,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邯郸市魏县××镇××村××号。2017年3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冀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国刚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3日以(2018)冀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杨国刚与妻子陈某甲(被害人,殁年31岁)婚后感情不和,陈某甲提出离婚诉讼并回娘家居住,杨国刚多次劝陈回家并托人调解无果。2017年2月20日20时许,杨国刚驾车到河北省魏县××镇××村陈某甲娘家,与陈某甲及其父亲陈某(被害人,殁年60岁)发生争执。陈某甲拔下杨国刚的汽车钥匙跑走,杨国刚从车上工具箱内拿出一把匕首追赶陈某甲,被陈某拦住,杨国刚持匕首朝陈某的头背部猛刺数刀,并从路边砖垛上拿起一块砖朝陈某的头部猛砸数下,将陈某打倒在地。杨国刚持匕首继续追打陈某甲,用匕首朝陈某甲的头面部及双手猛刺数刀,并拿起一块砖朝陈某甲的头部猛砸数下,将陈某甲打倒在地。陈某甲、陈某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国刚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国刚身上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衣服、根据杨国刚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匕首等物证,电话通话清单、证明杨国刚签名保证不再动手打被害人陈某甲的保证书、陈某甲提出与杨国刚离婚的诉讼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杨国刚手上、杨国刚作案时所穿长裤上检出陈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国刚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国刚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残忍杀害其妻和岳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杨国刚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4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国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学勇
审判员  周 川
审判员  王尚明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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