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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咨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2-21 20:30:56   阅读: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0926刑初9

 

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XX镇XX村村民黄某某通过孙某某经营的农村淘宝服务部购买的射钉枪、精密钢管等部件在该村小地名为插板沟的路边,与喻某某一起将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并用于打鸟等狩猎活动。经陕西省安康市XX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枪支。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无异议,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友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出于好奇的心理组装枪支,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3、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看到他人使用射钉枪组装的枪支打鸟。出于好奇和娱乐打鸟的心理,于2017年五月下旬,在平利县XX镇XX村孙某某经营的农村淘宝服务站,通过淘宝网以2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射钉枪、精密钢管等配件,同年7月,被告人与同村村民喻某某在小地名叫托板沟的一路边,将射钉枪及精密钢管组装成一支枪支。试枪后将枪支放置在XX沟XX座XX房内。2017年9月14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10月21经陕西省安康市XX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0.63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改装枪,属于枪支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他在路边看到一个不认识的人用枪打鸟,他观察了下那个人使用的枪,发现是用射钉枪和一支钢管组装的。因好奇心的驱使,为了娱乐打鸟玩,2017年五月下旬,他在同村孙某某经营的农村淘宝服务站玩,在网上搜索到射钉枪和精密钢管,就下单让孙某某帮忙付款,共200余元。包裹回来后他分两次从孙某某的农村淘宝服务网站取回,他在孙某某店内打开射钉枪的包装时,孙某某问他买射钉枪的用途他没给孙某某说。2017年7月,他和舅舅喻某某约好到XX村XX沟XX组装起来,他先在家把射钉枪弹堂活塞下方打了一个槽子,然后带着全部的零部件和喻某某拖板沟,他们二人先给喻某某组装枪,他把喻某某射钉枪放在地上扶着,把射钉枪前边自带的短管卸掉,喻某某用石头把精密钢管钉在射钉枪内。之后用同样的方法,喻某某给他扶着射钉枪,他用石头把钢管钉在射钉枪内,再把后托装上。枪组装好后他们二人对着山坡试打了几发,就将两支枪一起放置在XX村XX沟XX座XX房子后出门务工了。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八九月,她在XX镇XX村委会旁边开了一个农村淘宝服务站,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代购、代销和代收。黄某某在她的服务站玩时在电脑上搜索射钉枪购买的,但不知道黄某某购买射钉枪干什么用。

3、证人喻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他给黄某某打电话让黄某某到他家,帮他把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组装起来,黄某某过来时带着自己购买的射钉枪等零部件,随后和他一起骑着摩托车到小地名折转沟一路外边,花了二三个小时将两支枪装好,装好后放在沟内山顶上一空置的破旧房子内。

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9月14日平利县公安局洛河派出所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射钉枪一支。

5、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组装枪支的地点为XX镇XX村XX组XX沟XX路XX公路XX米处。

6、鉴定意见及枪支照片证实平利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处查获的射钉枪枪口比动能为10.63焦耳/平方厘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改装枪,认定为枪支。

7、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

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98年1月8日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均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成枪支一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枪支的目的和动机是为娱乐打鸟,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平利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平利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射钉弹三粒、钢珠弹丸三粒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邓小健

王国胜

人民陪审员 邹兰海

 

 

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贾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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