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抗诉书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2-23 20:36:28   阅读: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播检公诉诉刑抗〔2019〕12号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321刑初612号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在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五种情形的情况下,未采纳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审查起诉阶段,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结书内明确提出来“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也得到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认可,且在审理中并未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该量刑建议,但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擅自不予采纳,违反法律规定。

二、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同时存在一次容留多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等情节,这些情节均是单独可以入罪的情节,且被告人陈某某本身系吸毒人员,在刑拘前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我院提出“1年3个月至2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明显不当。

三、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未说明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第40条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但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和判决书上均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四、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告知程序不当,且改变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随意,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本案中,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仅在庭外简单提出该案量刑过重,然后径直改变量刑建议进行判决,并未在说明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的理由后征询是否改变量刑建议,属于违反程序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