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32521196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30722197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8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无营业执照在包头市青山区**镇**村从事塑料颗粒加工,2018年11月15日,包头市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时,发现张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方式排放、储存。经检测,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包头市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关于**塑料颗粒厂通过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说明,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青山分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BT-LDII18012监(检)测报告;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伟 2019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