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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被告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潜逃三十年后被提起公诉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8-27 21:28:56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万盛,又名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号街坊**栋**号,捕前住吉林省敦化市**乡**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1月7日移交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万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6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和单位同事李某甲、赵某甲等人酒后,在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矿场南侧的烟摊买烟时,因烟摊摊主杨某甲怀疑王某甲偷拿一盒香烟而产生口角,杨某甲随后回到其姑姑杨某乙在附近开设的小卖部叫上表弟某某甲(另案处理),出来追赶王某甲等人并发生撕打,随后某某甲去昆都仑区**街坊周万盛家叫上周万盛帮忙,二人返回案发现场途中,碰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再次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周万盛用砖头击打王某甲头部,将王某甲打倒后逃走,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左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万盛潜逃至吉林省敦化市,自称叫刘某甲、山东人,后办理了身份证,身份证号2224031971********。2002年4月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上网追逃,直至2020年1月6日被吉林省敦化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7日移送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调取的周万盛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出具的立破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周万盛身份情况、案发后逃离并被公安机关立案网上追逃及归案情况;

2.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1999)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证实周万盛同案某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吉林省敦化市的寄押证明,证实了周万盛被抓获和羁押的情况;

4.**综合企业公司**厂报案材料,杨某甲书写报案材料及情况反映,原某某书写的证词,证实了被害人王某甲被伤害致死的事实及经过;

5.证人杨某甲、某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原因及经过;

6.证人李某甲、赵某甲的证言,证实1991年6月17日中午和单位的同事聚餐,饭后路过包头市**中学门口的烟摊儿买烟过程中与卖烟人发生纠纷,卖烟人又叫了一个人“某某丙”,后又叫来一个人,用砖头把王某甲打倒的事实。

7.证人张某甲、原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某某丁、秦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原因及经过;

8.证人贾某某、陈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调查了解某某甲的基本情况及张某乙听说的事发原因并进行报案的经过;

9.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听说的案发经过及王某甲死亡后的家庭生活情况;

10.证人武某某、刘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周万盛化名刘某甲的事实;

11.证人某某甲证言,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逃亡的经过;

12.被告人周万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逃亡的经过;

13.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包公验字(91)第229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死因是: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左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14.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088、(包昆)公(刑技)鉴(法物)字<2020>006号鉴定文书证明:周万盛血样与马某某血样符合孟德尔单亲遗传规律、与周某某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

15.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死者等情况;

16.被告人周万盛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万盛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智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万盛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各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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