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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承办犯罪嫌疑人H某涉嫌强奸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30 10:30:44   阅读:

  
   近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办理的一起亲属间涉嫌强奸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有效辩护成果:包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涉案犯罪嫌疑人H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发生于熟人亲属之间。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H某夫妻与被害人 L 某及其他友人共同聚餐饮酒,后续一行人前往酒吧娱乐至凌晨。活动结束后,多方商议住宿安排,最终H某夫妇携 L 某一同前往李某母亲家中休息。进入住宅后,因L某肢体动作导致小卧室房门从内部意外锁闭,H某被困房间内,无法从室内开门。封闭空间内双方发生纠葛,离开房间后L某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H某刑事拘留。案件进入至关重要的37天黄金辩护期,家属紧急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团队担任H某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完整核实案件发生全过程,逐一梳理监控录像、DNA司法鉴定意见、通讯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全部在案证据,围绕强奸罪法定构成要件开展全方位证据研判。

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重点提出核心辩护观点:

  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因醉酒丧失性防卫能力。小区监控客观证实,被害人凌晨自主步行进入小区,步态平稳、行动自主;进入房屋后能够自主活动、清晰表达诉求,全程具备完整辨认能力与性自主决定权,不存在刑法意义上 “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的情形。

  第二,案发现场客观环境明显不符合强奸犯罪行为特征。事发卧室外,H某妻子始终在场,与房间仅一门之隔。若被害人遭遇强迫性行为,可随时呼救获得救助。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在封闭房间内并未即时呼救,双方体表均未形成暴力对抗损伤痕迹,不存在暴力、胁迫压制反抗的客观物证。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点,无法印证强奸指控。检测结果显示被害人阴道内未检出H某DNA,仅外阴检出第三方精液成分;该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无法证实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第四,结合现场行为轨迹,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房门锁闭之后,H 某首要行为持续尝试呼叫妻子开门、寻找钥匙、撬锁、翻窗脱困,全部行为目的均为尽快离开密闭房间,缺乏主动实施性侵的行为表现。综合全案,不能排除双方发生亲昵纠葛、事后情绪激化报警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事实与证据分析,张万军教授团队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着重说明本案属于典型 “一对一”言词证据案件,指控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标准。

  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慎核查,充分听取辩护意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张万军教授

  性侵类案件大多属于言词证据主导的一对一案件,侦查阶段审查逮捕环节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期。此类案件不能仅凭被害人事后报警陈述直接认定案件性质,应当结合监控录像、伤情记录、物证鉴定、现场环境、双方行为逻辑综合判断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辩护工作需要精细化拆解每一份客观证据,寻找证据链条薄弱环节,及时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法律意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长期深耕内蒙古及包头地区刑事业务,擅长处理性侵犯罪、经济犯罪、故意伤害、涉众型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坚持精细化、规范化辩护思路,立足证据与法律开展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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