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六年十个月到实判三年八个月—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团队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有效辩护实录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3 23:22:02   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典型涉赃类经济犯罪,通过黄金实物变现洗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新型洗钱类衍生犯罪。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流水巨大、涉案人员层级复杂、上下游链条交错,一旦被认定 “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直接锁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极易面临长期实刑处罚。

  本案系跨区域利用珠宝对公账户、实物黄金流转转移大额涉诈资金的团伙犯罪案件,全案多名被告人同步追诉,公诉机关对本案核心当事人何某出具量刑建议六年十个月,罚金数额巨大。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牛春雁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全程介入侦查、审查起诉、三次庭前沟通、四次庭审全流程辩护,围绕证据链条质证、主观明知认定、共同犯罪地位划分、违法所得数额核减、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五大核心辩护维度分层攻坚,最终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多项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何某构成从犯、大幅下调违法所得认定金额、否定控方主犯指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相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缩减刑期两年两个月,实现重大量刑降档,为同类掩隐犯罪案件提供完整可落地的刑辩操作范式。

案件基础背景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况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何某存在两笔核心犯罪事实:

  第一起事实:2024年4—8月期间,何某为转移涉诈资金,指使中间人王某搭建珠宝对公账户资金通道,通过注册带黄金字号企业对公账户接收赃款,批量采购黄金后统一由何某管控处置,从中按流水比例抽取高额提成;

  第二起事实:2024年12月,何某主动联系黄金企业负责人,安排多名下线人员签署黄金购销合同,大批量采购黄金洗白上游涉案资金,全案指控涉案流水超两千万元,依法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控方核心指控与量刑意见

  公诉机关主张何某系全案核心主犯,全程对接上游资金、发起犯意、统筹资金通道、分配全部提成,主导两起完整转移赃款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控方依据单一证人存疑供述,主张按涉案总流水15%计算何某违法所得,金额高达两百余万元;

  量刑建议:综合涉案金额、主犯地位、两起独立犯罪事实、无大幅度退赃等情节,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高额罚金。

  当事人何某自2025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全程羁押,若完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事人将面临六年以上实刑,人身自由长期受限,家庭经营、个人征信均遭受不可逆影响。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牛春雁律师担任一审全程辩护人。

(三)案件辩护难点预判

  全案十余名同案被告人、证人,多份笔录前后反复、相互指认,大量传来证据指向当事人,客观书证、电子数据较少,控方高度依赖口供定案;案件依托境外社交软件、加密飞机账号沟通,账号无实名认证、无语音影像、无实名绑定记录,仅依靠同案人员口头指认绑定当事人,证据关联性薄弱;共同犯罪区分难度大,多层级分工链条,各被告人互相推诿责任,控方简单将全案全部罪责归集至资金对接环节当事人,未精细化区分各环节独立作用;控方以大额异常黄金交易、高额提成、跨区域操作等客观行为直接推定当事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主观认知层面辩护突破口狭窄。

  基于上述难点,辩护团队确立整体辩护思路,集中火力攻破三大量刑核心争议点 —— 否定主犯地位争取从犯认定、大幅核减违法所得金额、削弱主观明知程度降低基准刑,同步针对两起指控事实开展证据不足质证,切断控方完整定罪链条。

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实施路径

  第一阶段:侦查终结至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会见固定反证,锁定辩护核心突破口,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三项基础工作,夯实全案辩护根基:

1. 多次会见当事人,厘清完整行为边界,固定主观认知辩解

  辩护律师先后十余次赴看守所会见何某,完整核实两起指控事实的参与程度、沟通细节、获利协商、对资金来源的认知程度,同步记录当事人多份笔录前后反复的客观原因:当事人第四次讯问笔录存在不实供述,系羁押初期急于申请取保候审、受侦查人员引导作出不实陈述,后续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均稳定推翻该不实内容。

  律师将该会见核实内容形成书面会见笔录,作为后续庭审质证、论证主观明知不足的核心依据,明确当事人仅受人之托居中牵线黄金交易,未接触上游资金来源、未参与对公账户注册搭建、未全程管控黄金处置流程,对资金涉诈属性仅存在模糊怀疑,无明确、确定的明知。

2. 穷尽全部卷宗材料,拆分对比所有言词证据,梳理证据矛盾清单

  本案卷宗包含侦查卷、补充侦查卷、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资金审计报告、全部涉案人员讯问笔录,总材料数千页。辩护团队采用 “一人一表、一事一对比” 阅卷方法,针对控方指控的两起事实分别制作证据矛盾对照表,核心梳理出三大类根本性证据冲突:

  第一,中间人王某供述存在重大利己避责动机,其将全部主导责任推给何某,但与另一核心行为人黄某笔录在介入时间、合作模式、提成分配、沟通流程上完全相反:黄某稳定供述王某系整个资金通道的发起、组织者,负责搭建对公账户、分配全部好处费、对接金店锁价、支付开户成本;王某却主张自身仅为居间撮合,由何某直接分配提成,二者关于核心行为主体、提成比例、沟通顺序陈述完全对立,无银行转账、聊天记录等客观书证佐证王某的指认。

  第二,多名证人指认境外加密社交账号(Whatsapp 、飞机 APP 账号,外号大D)系当事人何某使用,但全案无任何账号实名注册信息、登录 IP 记录、语音视频记录、实名转账记录,仅依靠利害关系同案人员口头指认,属于孤立传来证据,无客观证据形成印证链条。

  第三,多名同案人员存在串供高度可能性:证人孙某与王某长期合租、私交密切,前期笔录完全不认识何某,后期笔录全部照搬王某说辞;下线人员胡某、黄某在补充侦查阶段同步翻供,二人长期持续合作取金,翻供时间高度重合,翻供内容统一指向何某,前期原始笔录均稳定证实受他人直接指令,与后期翻供内容自相矛盾。

梳理客观书证反证,切断控方完整事实链条

3.

  辩护团队重点提取微信聊天记录、黄金购销合同、资金审计报告三类客观书证,形成完整反证:

  其一,第二起指控事实中,黄金购销合同签署时间为2024年12月3 日,上游涉诈资金入账时间为12月4日至5日,签署合同时涉案赃款尚未流入账户,客观上不存在当事人提前明知赃款、主动安排转移资金的时间逻辑,直接推翻控方 “事前明知赃款刻意洗白” 的推定;

  其二,黄某与下线胡某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全程主导合同签订、调配新账户、安排线下取金人员,所有交易指令均由黄某向下传达,何某仅应黄某请求居中对接金店负责人,不参与交易定价、资金调配、黄金交割,仅起牵线搭桥作用;

  其三,黄金企业具备完整资金审查资质与风控流程,正规珠宝公司大额黄金交易具备合法外观,当事人基于市场正常黄金生意产生合理信赖,无法通过交易外观直接判断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大幅削弱控方主观明知推定逻辑。

  完成全卷梳理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首次完整提出三大核心观点:1.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系主犯,其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2. 控方按流水15%计算违法所得无证据支撑,应当依据当事人稳定供述及认罪认罚声明,认定获利10万元;3. 两起指控事实均存在证据重大矛盾,部分指控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检察机关下调量刑建议。但公诉机关未采纳辩护意见,仍坚持六年十个月量刑建议起诉至人民法院。

  第二阶段:一审庭前阶段—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多轮与承办法官专业沟通

  案件移送法院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复制全部卷宗、补充调取庭审所需材料,撰写近万字《一审辩护词》,同步向承办法官递交书面辩护材料,分三次庭前沟通核心辩护观点,重点向合议庭释明: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存在根本性矛盾、无客观书证印证的利害关系人言词证据,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共同犯罪主从犯划分应当依据行为人在犯意发起、流程统筹、资金管控、获利分配中的实际作用,不能仅依据资金对接环节简单认定主犯;违法所得认定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完整流水、转账记录支撑的高额获利主张,应当采信当事人多次稳定认可的10 万元获利金额。

  同时,针对控方两起指控事实,辩护词分点逐一拆解证据缺陷,论证部分指控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定罪标准,即便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亦应当大幅降低评价当事人行为权重。

  第三阶段:四次庭审全程对抗—法庭质证精准打击证据瑕疵,量刑辩论聚焦从犯、数额两大核心减罚要点

本案前后历经四次庭审,控辩双方围绕全案核心争议激烈对抗,辩护律师分两大环节开展法庭辩护:

(一)法庭质证环节逐一击破控方核心证据,切断定罪支撑基础

  针对控方提交的全部言词证据,辩护律师逐一发表质证意见,统一质证逻辑:利害关系人供述存在推卸罪责动机、多份笔录前后矛盾、无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实物交割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属于孤立传来证据,依据刑诉法证据规则,依法不应采信。

  1.对王某证言质证。王某系搭建资金通道核心行为人,自身涉案情节较重,存在将主要罪责转嫁何某以减轻自身处罚的天然动机,其关于何某主导、分配提成的陈述,与黄某稳定供述完全冲突,无任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佐证,单一存疑言辞证据不能定案;

  2.对胡某、黄某补充侦查阶段翻供笔录质证。二人原始笔录客观、稳定,完整记录交易指令来源于其他人员,二人长期合作存在串供条件,同步翻供内容高度统一,翻供无合理解释,应当采信原始笔录,否定后期不实陈述;

  3.对境外社交账号指认证据质证。全部加密账号无实名认证、无登录轨迹、无当事人语音、视频、文字聊天记录,仅依靠同案人员口头指认,无法建立账号与何某的唯一关联性,该组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指控依据;

  4.对证人张某指认质证。证人所称初次见面即洽谈洗钱交易明显违背市场交易常理,无任何其他沟通记录佐证,指认缺乏客观事实支撑,真实性存疑。

  针对控方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辩护律师结合购销合同时间、正规金店经营资质、当事人仅居中牵线不接触上游资金等客观书证当庭反驳,论证控方仅依靠异常交易外观推定明知,未综合考量当事人行业背景、参与深度、信息获取渠道,推定结论不具备唯一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法庭辩论环节聚焦两大核心量刑辩护观点,全力争取大幅降刑

  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量刑辩论两部分,辩护律师将核心发力点集中于从犯认定、违法所得核减两大能够直接大幅缩减刑期的关键论点:

  论点一:当事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梳理全案资金洗白完整链条,将全流程拆分为三大独立不可或缺环节:第一环节由王某等人注册珠宝对公账户、搭建资金接收通道;第二环节由何某居中对接金店负责人,促成黄金交易;第三环节由张某、尉迟某负责金店现场交易、黄金交割、变现板料。

  三大环节分工独立、缺一不可,无任何证据证实何某发起犯意、统筹全链条、指挥其他被告人、管控上游涉案资金、分配整体获利。何某仅受黄某委托,单次居间沟通金店负责人,不参与账户搭建、资金管控、线下取金、黄金变现核心流程,仅承担次要、辅助工作,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认定要件,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突破三年以上基准刑桎梏。

  论点二:违法所得应当认定10万元,控方流水比例计算方式无任何证据支撑,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控方主张按总流水15%计算两百余万违法所得,仅依据单一存疑证人笔录,无任何转账记录、分成协议、聊天记录佐证该提成比例,属于无客观证据支撑的孤证主张。

  反观当事人何某证据链条完整,前期多份笔录稳定供述获利10 万元;后期庭审虽短暂辩解未实际获利,但在第三次庭审主动认罪认罚,书面出具自愿退缴10万元违法所得声明,第四次当庭再次认可 10万元违法所得,前后认可数额稳定、具备悔罪退赃行为支撑。依据刑事诉讼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高额获利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应当采信当事人自认且愿意全额退缴的1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定案数额,大幅降低涉案财产评价,减少刑期。

  同时,辩护律师补充多项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出具退缴违法所得书面材料,愿意全额缴纳罚金;主观恶性较小,仅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案件,未深度参与资金洗白全流程,社会危害性有限,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大幅下调刑期。

三、法院最终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全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刑期大幅缩减

  合议庭经四次庭审完整核查全案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意见,结合卷宗客观书证、各被告人行为分工、证据采信规则作出一审判决,多项核心观点完全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一)证据采信层面

  法院认定,多名同案人员、证人针对何某主导犯罪、使用境外加密账号、高额提成的陈述,均属于存在利害关系的孤立言词证据,无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实名信息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因证据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大幅降低该笔事实对何某量刑的权重。

  (二)共同犯罪地位认定,采纳从犯辩护意见,认定何某系辅助从犯

  法院认定,全案通过黄金转移赃款流程分为账户搭建、居间对接、金店交易三大环节,各环节作用相当、缺一不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系犯意发起者、组织策划指挥者、核心环节执行者,何某仅负责对接上游资金居间沟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该认定直接突破三年以上基准刑,是刑期大幅下降的核心关键。

  (三)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核减至 10 万元

  对于控方流水 15% 计算高额获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当事人多次稳定供述、书面认罪认罚退缴声明、当庭确认金额,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终认定何某违法获利仅10 元,相较控方指控数额断崖式下降,大幅降低财产刑与主刑基准。

  (四)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0 元。

  对比公诉机关六年十个月量刑建议,刑期直接减少三年两个月,实现重大有效辩护效果。全案量刑区分度清晰,充分体现合议庭采纳分层辩护意见后的差异化裁判逻辑。

本案完整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全流程办案经验,张万军、牛春雁律师团队总结针对利用黄金实物洗白涉诈资金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大核心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策略一:证据层阶梯质证—区分客观书证与利害关系言词证据,切断控方定罪链条

  此类团伙案件控方高度依靠同案人员互相指认定案,辩护核心工作是系统性梳理全部笔录矛盾点,区分“原始稳定笔录”与“后期同步翻供笔录”,识别存在串供、避责动机的证人证言,以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微信原始聊天记录、资金审计报告等客观书证作为反证,论证存疑言辞证据不能单独采信,弱化指控事实成立可能性,为从犯、降数额辩护铺垫基础。

  针对境外加密社交账号、匿名聊天软件等新型电子证据,重点质证关联性缺陷:无实名、无 IP、无音视频、无资金往来绑定,仅依靠口头指认不能建立被告人与作案工具的唯一关联,直接剔除该组证据指控效力。

  策略二:共犯地位精细化切割辩护— 拆解资金洗白全流程,否定主犯指控、争取从犯减轻处罚

  涉黄金通道掩隐犯罪具备清晰流水线分工,辩护律师必须完整拆分全链条所有独立环节,区分 “账户搭建、上游资金统筹、线下交割、金店对接、黄金变现” 不同角色的独立作用,逐项论证当事人未参与核心统筹、犯意发起、资金管控行为,仅承担单一居间辅助工作,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争取从犯认定。从犯是此类情节严重案件突破三年以上法定刑的核心抓手,一旦认定从犯,法院可直接减轻至三年以下区间量刑。

  策略三:违法所得数额存疑辩护— 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核减涉案获利金额

  涉案流水、违法所得是掩隐犯罪基准刑计算核心依据,控方常依据单一证言按流水比例推算高额获利,无客观转账记录支撑。辩护抓手分为两层:一是论证控方提成计算方式无证据支撑,属于孤证不能采信;二是固定当事人稳定自认、自愿全额退缴的书面材料,形成完整低数额获利证据链,引导法院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规则,大幅下调违法所得认定金额,同步降低主刑与罚金刑。

  策略四:主观明知分层削弱辩护— 结合交易客观外观、参与深度否定 “确定明知” 推定

  控方通常以大额黄金交易、跨区域操作、高额收益直接推定当事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辩护律师从三点反向削弱主观明知程度:第一,交易依托正规持牌珠宝企业,具备合法市场交易外观,当事人具备合理信赖空间;第二,当事人仅居间牵线,全程未接触上游资金来源、未参与赃款流转,无法辨别资金属性;第三,交易时间线存在客观时间差,赃款入账晚于合同签署,不存在事前刻意洗白的主观故意,降低主观恶性评价,争取从轻量刑。

五、办案感悟与同类案件法律风险提示

(一)刑辩律师专业精细化办案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基础

  本案能够实现三年两个月刑期大幅缩减,核心在于辩护团队未采取粗放式辩护,而是分阶段、分层级搭建完整辩护体系:审查起诉阶段锁定证据矛盾、庭前固定书面辩护意见、四次庭审精准质证对抗、量刑辩论聚焦从犯与数额两大核心减罚要点,每一项辩护观点均配套卷宗书证、法律条文、证据规则支撑,所有质证、辩论意见均客观中立,不情绪化对抗,以纯粹专业说理打动合议庭,最终多项核心辩护意见被完整写入裁判文书,实现实质性辩护效果。

(二)涉黄金、贵金属交易从业人员法律风险警示

  近年来大量电信网络诈骗上游犯罪分子利用黄金实物难以溯源、易拆分变现的特点搭建洗白通道,珠宝行业从业者、居间介绍人极易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仅单次居间牵线、获利金额较低,一旦涉案流水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即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提醒行业从业者:

  对陌生大额批量黄金采购、要求拆分多公司签约、跨区域线下提取实物黄金、使用陌生对公账户付款的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切勿为赚取少量介绍费,居间对接不明来源资金客户,协助搭建企业账户、促成异常黄金交易;

  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程规范开展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程序,通过证据质证、地位辩护、数额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牛春雁

                                                                        2026年7月23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公安徽标 蒙公网安备15020302000739号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