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张万军、牛春雁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并查阅卷宗,详细了解了本案事实,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发表如下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依法对H某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从侦查机关立案,到贵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经近两年的时间,综合目前所有证据材料即报案人陈述及证言体系等,并不能得出报案人K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滋扰、辱骂、威胁、非法拘禁的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一、H某向K某、韩某出借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系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且以上借款纠纷已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及包头市中院审理结案(一)H某向K某借款不存在“砍头息”,未支付5万元系因双方约定了车辆买卖(担保)而实际未发生 (二)K某向H某约定以及支付的利息,双方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核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H某不存在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二、从本案定性来看,H某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一)H某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H某等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三、综合本案整体证据来看,K某陈述袛某证言应当排除(一)关于K某陈述1.扫黑除恶背景下的不当利益驱动是K某报案的深层原因2.K某的陈述明显不符合记忆规律3.K某的陈述体现出其会因躲债而自愿在债权人处(二)袛某证言应当排除1.袛某与K某关系密切 2.袛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具体到证据细节来看,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每一起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K某陈述不但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并且无法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2.袛某证言明显虚假,不应当被采信(1)袛某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陈述前后不一(2)袛某是否一直陪K某陈述前后不一(3)持续时间陈述与K某陈述完全不一致(4)其如何知道的证言与K某陈述相互矛盾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1)杨某没有见到K某被非法拘禁至青山区保利小区附近底店的事,系传闻证据(2)韩某一直不知道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3)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4)王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二)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K某证言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其一,何时去某公司自相矛盾其二 ,如何去某公司自相矛盾2.袛某证言应属虚假证据(1)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2)袛某是否陪同(3)持续时间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1)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4.关于是否向韩某催收以及具体过程的证据相互矛盾首先,韩某的证言真实性存疑其次,K某关于接送韩某的时间、地点陈述与韩某的明显矛盾 同时,行长石某否认H某等人具有扰乱秩序的行为(三)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K某证言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其一,具体时间始点2.袛某证言具有虚假性(1)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2)袛某是否知情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1)杨某没有见到K某被非法拘禁至少先路速八酒店K某办公室的事(四)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K某陈述与证人杨某、贾某的证言相互矛盾2.K某称在此期间被打的过程及细节与杨某证言不一致3.贾某2022年7月22日证言对此事实加以否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无论是报案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报案人K某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滋扰、辱骂、威胁、非法拘禁的行为,同时结合侦查单位2024年1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多位证人经多次联系拒不作证,进一步证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依法对H某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