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二手按揭房买卖引发纠纷 青山区法院最终止争定责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2-07-31 13:25:59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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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刘某在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居间下与梁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梁某购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某花园某期24栋1108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刘某向被告梁某支付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另已支付九千元中介费。2012年2月18日,刘某也在梁某同意下入住涉案房屋,刘某居住至今。被告梁彩霞无正当理由违约,一次未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偿还所欠公积金贷款,导致刘某至今未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法院裁判要旨:
包头市青山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青民四初字第某号判决书,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尽快交清该房屋住房公积贷款的全部尾款,并为原告办理更名过户的全部手续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办理公积金贷款解押手续。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评析:
在包头二手房交易中,存在较多按揭房交易事项。关于按揭房交易的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存在较多争议。许多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如果抵押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没有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同时,物权法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以此为据否定合同效力。关于按揭房买卖法律效力问题,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民事审判纪要做了明确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青山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也体现了上述民事审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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