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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张万军律师有效辩护 贩卖毒品近一公斤W某成功保命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24 00:29:31   阅读:

                          

 

案 号  【2015】钢苑律刑字第(····)号

承办律师   张万军

关 键 字  毒品犯罪  刑事 律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某、C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孙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99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除部分被被告人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某、W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他人销售,二被告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思路】

   张万军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认为该案贩毒数量近1公斤,已达内蒙地区实际死刑数量最低控制线,经过反复努力,其法庭上的以下辩护: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在2014916日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参与2014311日至2014725日四起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一)本案被告人W某与被告人C某的供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二)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W某通过物流寄递方式接收过毒品。

(三)被告人W某的汇款记录不能证实其明知该笔汇款为毒资。

 (四关于被告人W某的通话记录。

 三、被告人W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办案结果】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律师律师介入后,依法依理提出被告人W某具有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法庭采纳了部分辩护观点,作为下线的被告人W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其上线孙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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