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张万军律师有效辩护 贩卖毒品近一公斤W某成功保命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2-24 00:29:31 阅读:次 |
案 号 【2015】钢苑律刑字第(····)号
承办律师 张万军
关 键 字 毒品犯罪 刑事 律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某、C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孙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99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除部分被被告人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某、W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他人销售,二被告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思路】
张万军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认为该案贩毒数量近1公斤,已达内蒙地区实际死刑数量最低控制线,经过反复努力,其法庭上的以下辩护: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在2014年9月16日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参与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四起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一)本案被告人W某与被告人C某的供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二)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W某通过物流寄递方式接收过毒品。
(三)被告人W某的汇款记录不能证实其明知该笔汇款为毒资。
(四) 关于被告人W某的通话记录。
三、被告人W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办案结果】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律师律师介入后,依法依理提出被告人W某具有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法庭采纳了部分辩护观点,作为下线的被告人W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其上线孙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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