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代理的G某某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案一审被判处缓刑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1-14 23:14:46 阅读:次 |
【控方意见】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晚21时5 0分许,被害人于某同他人人酒后到被告人G某经营的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荣资名烟名酒店内买烟,被害人于某因买烟与被告人G某的妻子郝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致郝某受伤,被告人G某遂从柜台内拿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于某头部砍伤。当晚2 2时许,被告人H某接到郝某的电话后立即骑着一辆电动车手里拿着擀面杖赶到烟酒店内,用擀面杖击打于某坐头部,并对于某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受伤后造成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伴神经系统症状,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害人于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二、本案发生后,G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G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于某的的谅解。 四、被告人G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G某并非蓄意伤害,属激情犯罪
六、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系初犯、偶犯。
【办案结果】
被告人G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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