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回包头律师刑辩团队所代理的郑某诈骗案的起诉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1-05 21:40:19 阅读:次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包青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某栋(户籍所在地:同上)0 201 3年3月10日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民警查获,201 3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 9[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4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因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现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某的起诉。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