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刑辩团队最新成功案例:被告人H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判缓刑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2-20 22:09:55 阅读:次 |
案件编号:(2018)钢苑刑辩字第某号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缓刑
承办律师:张律师刑辩团队 【案情简介】:被告人H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公诉刑诉(2018) 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K某四子王旗城镇管理局环卫所的同事。2017年8月18日晚上, 四子王旗城镇管理局的陆某在四子王旗乌兰花北辰酒店为孩子举办升学庆典,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K某分别到场参加了宴席并喝了酒,宴席结束后被害人K某丢失了手机就在宴会厅里寻找,但没有找到准备离开北辰酒店。在酒店门口遇到了被告人H某、同事在得知陆某在北辰酒店西门口的金域KTV开好了包间,五人便一起去了金域KTV302号包间。进入包间后,刘某去点歌台点歌,王某将自己的手机借给K某打电话,被害人K某将王某的手机装了起来,被告人H某看到后帮着王某向K某索要手机,在此过程中发生争少,在要回手机后被告人H某继续和被害人K某争吵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造成被害人K某头部、胸部、左小腿、右手背等多处受伤。之后被告人H某拨打了120并与王某一起将被害人K某送进了四子王旗人民医院,被害人K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K某在饮酒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血管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因果关系的有无,需要结合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K某自身患有疾病,事发当晚又饮酒,H某对K某实施轻微暴力,上述因素均是被害人K某死亡的原因,造成K某死亡属于多因一果,被告人H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的裁决理由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效果】
张律师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刘利律师多次会见了H某了解了案情,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H某获缓刑。
【办案随笔】
本案被告人经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张律师刑辩团队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H某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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