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张万军律师网张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某某甲诈骗案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8:55 阅读:次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某部刑不诉〔2020〕某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别名黄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207195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镇**村**路**号街坊**栋**号,住包头市开发区滨河新区**小区**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青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某某甲以给受害人黄某乙找宽体车和挖机用于黄某乙在蒙古国的煤碳土方剥离工程为由诈骗30万元。某某甲在事情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收取黄某乙费用,并且将钱用于公司运营和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以给黄某乙找宽体车和挖机用于黄某乙在蒙古国的煤碳土方剥离工程为由收取人民币30万元。本案中某某甲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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