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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某在某医院死亡事件陈述材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05:54   阅读:

陈某于2024年1月7日因醉酒,由120送往某医院,但因某医院没有尽到对于急性酒精中毒人员的诊疗规范,导致陈某死亡,某医院对此应负主要医疗过错,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 某医院诊疗过错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某医院的部分病历及检验报告单据,结合《急性酒精中毒诊治专家共识》,可判断某医院存在如下诊疗过错行为:
第一阶段医院重大过错:长期未对陈某进行酒精检测并及时治疗,错失最佳救治时间
根据急性酒精中毒诊疗规范可知,在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治中,要区分酒精中毒的程度,在适用不同的诊疗规范予以救治。本案中,陈某存在意识不清、问话不答、查体不配合的情况。再结合监控视频可以证实,陈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情况已经符合重度酒精中毒状态。此时某医院应对陈某进行昏迷状态 Glasgow 评分,血电解质、葡萄糖浓度检查,血气分析、血液或呼出气体乙醇浓度测定。根据急性酒精中毒诊疗规范,应及时建立静脉通道,必要的催醒,促排治疗。某医院急诊室监控视频显示,患者于1月7日01:21分到达某医院。01:45分,医护人员仅为患者上了指夹血氧仪后,03:05-03:10分间,监控视频显示患者胸腔腹腔发生大幅度抽动,呼吸深重,头部轻微晃动,此时医护人员仍未进行侧躺及任何治疗处理。03:56分,患者第一次呕吐,护士推使患者侧卧,清理嘴边呕吐物,患者自行还原到平躺。导致陈某在醉酒后长达近四小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抢救和治疗,是某医院错误的对患者判断病情,错失最佳抢救时间,该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某医院急诊室监控视频显示,04:04分,患者第二次呕吐,有护士推患者侧卧、拍背,清理嘴边呕吐物。在04:20分左右进行抽血,才对患者进行血清及全血进行检验,并输液,这个时候才上心电监测仪。在04:56分检验单回报有核细胞总计数、尿酸、淀粉酶、中性粒细胞绝对值等指标均高于标准值,相关指标均显示陈某系酒精中毒,此时已经距离入院长达近3个多小时.如果某医院在入院就及时进行补液、并使用促酒精代谢,采取药物对陈某酒精中毒的症状进行治疗,势必可以对其陈某酒精中毒的症状进行缓解。是某医院违反对于急性酒精中毒人员的抢救诊疗流程和规范,错误的对患者判断病情,错失最佳抢救时间,该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第二阶段医院重大过错:未对陈某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患者于2024年1月7日01:21分被送达某医院,一直到1月7日4:37分才对患者进行血清及全血进行检验。在长达四小时时间段内,某医院未对陈某采取任何诊疗行为。一直到患者04:56分检查报告出来确定为急性酒精中毒,才进行简单的输液,未对患者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和监护,迄今,某医院甚至无法说出患者是何时死亡。

2024年1月7日凌晨4点04分左右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可见褐色呕吐物,且有少许血丝,其心电监护示心率125次/分,呼吸频率21次/分,血压142/83mmhg SPO284%。医务人员立即将患者侧卧,清理口腔、鼻腔及其周围呕吐物,心电监护示心率93次/分,呼吸频率19次/分,血压106/97mmHg SPO2 94%。此时,患者已入院近三个小时,但医院依然未未对陈某进行酒精检测,而根据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患者乙醇含量为392.4mg/100ml,属于重度酒精中毒。而此时医方对患者病情依然认识不足,临床分析诊断不明确,对其乙醇中毒程度评估不足,未实施洗胃等措施阻止进一步吸收酒精,仅建立静脉通路予补液,予纳洛酮注射液1.2mg静脉滴注,虽然该药品也可用于急性酒精中毒。但由于酒精吸收迅速,用此类药品显然无效。

同时,鉴于陈某入院后长达两小时以上无任何反应,无呕吐,不能排除病情可能恶化,具有昏迷可能性,医院应第一时间考虑对其进行洗胃,但某医院仅仅做到的就是观察,实质上没有进行任何诊疗行为,是其诊疗错误延误治疗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某死亡。
(三)第三阶段医院重大过错:事后对陈某采取补救治疗措施不力
监控视频显示,05:00分,医院保安推出患者做头部CT,同时拆除心电监测仪、输液液体。05:14分,患者完成CT后保安将其推入急诊室,未有医护人员交接与询问,患者平躺未进行心电监测与液体输注。05:20分,一位男医生路过患者平躺的平板推车旁,发现患者异常后呼叫医生、护士,进行人工按压心脏10分钟后,上心肺复苏机。结合某医院门诊病例可知,患者在入院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予以尼可刹米注射液0.375g、洛贝林注射液3mg交替静脉注射,于肾上腺素注射液1mg稀释后缓慢静脉注射、每次间隔约5分钟,立即予心脏按压、立即子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立即行中心静脉置管,建立多组静脉通路等治疗措施。06:12分,进行心电图检查,心脏脉博停止。
05:20分开始的治疗措施,实际上是陈某在急性酒精中毒后,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处于病危状态,即使某医院此时采取一些救护措施,也是被动的,各更反映出其前期救助不力。
(四)最终结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在此事件中,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对危重患者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严重失职渎职。通过监控视频可知,院内急救流程不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执行不力,患者入院后,在长达四个小时期间内,没有采取任何规范诊疗措施,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没有及时对重要生化指标进行检验,得到危急值报告后没有及时请相关科室急会诊。
因此,医方没有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 某医院病历记载内容与事实不服,可从侧面印证某医院对于陈某救治存在过错
结合登记号为0001727739门诊病历显示,就诊时间登记为2024年1月7日6:12,主诉为意识不清1小时。但是某医院出具的《陈某答复材料》中载明内容为陈某为2024年1月7日凌晨1时20分左右,由120送入某医院,也就是说,该份病历可以证实某医院在陈某入院3小时期间,没有进行任何诊疗行为,该行为与视频资料一致,可从侧面印证某医院具有延误治疗的行为。
  • 缺乏“医者仁心”是导致陈某死亡深层次原因
内蒙古某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2024年1月30日答复中声称,患者陈某于2024年1月7日凌晨因醉酒经“120”入我院急诊,急诊予以心电监护监测血压、血氧、心率等,生命体征平稳,暂不考虑洗胃,期间多次有医护人员巡视患者,并进行中央监护。我方认为,某医院的上述答复逆人情悖事实。结合病历记载与监控,陈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入院后再在三个多小时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诊治,且某医院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家属与单位。根本原因在于,某医院漠视患者生命,认为醉酒者死不了,采取听之任之态度。这才是导致陈某死亡深层次原因。
 医生应该以患者的健康和福祉为首要考虑,怀有一颗仁慈、关爱的心态对待病患,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助患者恢复健康。令人痛心的是,其醉酒入院后,长期得不到治疗而最终导致其死亡。事发后,某医院对此事采取回避责任的态度,其处理事故态度明显缺乏“医者仁心”。
 陈述人: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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