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律师咨询:因火灾引发侵权案代理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7 21:36:29   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Q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Q某在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次的诉讼。经过调查本案的相关事实,深入研究本案证据材料,并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达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原告院内的火灾系被告的行为引发,被告与此次火灾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达拉特旗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达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不排除有外部遗留火种引燃院子西墙北端的杂草,引发此次火灾。从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可以得到三个结论。首先,本次火灾的发生并非由被告所存放的轮胎自然或者点燃所导致;其次,仅仅是不排除外部遗留火种引燃院子西墙北端的杂草,引发了被告存放在原告院内的轮胎,至于是因何种原因将轮胎引燃则存在诸多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排除扔烟头、第三人随意丢弃火种、放炮、焚烧垃圾等行为引发原告的财产被烧毁的可能;最后,我国所有在售或正在使用的轮胎,属于重载货车使用,未防止轮胎在使用中出现裂纹、被石块切割、行驶中过热爆胎等情形的出现,在制造时均在添加了阻燃剂及其他合成剂。因此,轮胎需要长时间的明火才会燃烧。但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认定轮胎是由哪种原因引发,是否有助燃剂或由其他物品点燃导致被告的轮胎燃烧。
综上,结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对起火的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的意见,并没有明确认定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
二、该份火灾认定书错误认定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认定书仅仅依据三份讯问笔录就认定本次火灾排除认为纵火可能性是错误的。通过被告所举证据可知,原告院子西墙后为大片荒地,且有多条道路可到达该荒地,而本次火灾的起火点恰恰为原告院外。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有第三人放火的痕迹,但也无法排除引发此次火灾的火种由第三人无意间丢弃所导致。
虽然公安消防部门结合当天对现场人员的询问,作出了现场无第三人放火的推论。但代理人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该推论并非责任认定,法庭应根据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现场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推论进行补正。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查明实际纵火者后,由实际纵火者承担,而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应使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非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过错归责原则属于特殊归责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本案中,被告存放在原告院中的轮胎系经正规厂家生产、正规渠道购进的轮胎,其具有防高温、防切割、防燃烧、防裂纹等特性。轮胎拥有上述性能,因其中添加了钢丝、阻燃剂等化学制剂,其跟原始橡胶制品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类物品,与原告所称属于废旧橡胶根本。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轮胎制品划归高度危险品范围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特殊侵适用范围。因此,本案应适用普通侵权原则,而非特殊侵权原则。
三、原告对此次火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因发生火灾的地点位于原告院内,该院落系原告所有,并在此居住。原告应对其所有及居住的范围及场所具有管理义务,无论本次火灾是人为纵火还是因外部遗留火种引发,原告均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其次,被告经原告同意存放在原告院中的轮胎,在火灾发生时均属于静止存放状态,没有任何危险性可言。不论院落中对方的是木头、秸秆、饲料还是轮胎,在竹胶木板子助燃的情况下,对造成该次火灾的结果是一样的。本次火灾如此大的损失,系原告所有且存放在院内的竹胶木板子燃烧所致,跟被告存放轮胎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最后,因此次火灾的发生,烧毁了被告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轮胎一千余条,部分机械工具,家具。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院落的所有人,因院内无最基础消防设施,导致此次火灾造成了被告如此巨大的财产损失。对于被告因火灾所遭受到了损失,原告应当连同放火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院内的火灾,并非由被告的行为所引发,被告与本次火灾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无因果关系。同时,本次火灾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系原告的房屋不具备任何消防设施及未查明原因的火灾共同造成。原告作为起火地点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对被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