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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15:39:02   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被害人王某之妻),女,小学文化,无业,1963年2月22日生,现住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子),男,大学文化,大安钢铁公司员工,1985年2月28日生;现住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联系方式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子),男,2001年8月11日生,学生,现住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法定代理人:张某(王某母亲),女,小学文化,无业,1963年2月22日生,现住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联系方式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现住:包头市昆区友谊22号街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地址:钢铁大街8号,华茂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王瑞俊,电话:0472――6982975,0472-6982968。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孙某;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误工费1300元、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护理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46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235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151元,以上共计59651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7日19时15分,被告人孙某驾驶“龙江”牌蒙B4794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西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鼎香烧烤”门前,遇被害人王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车辆左前侧与被害人王某相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被害人被送至包钢三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0日死亡。经包头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包公交河西事认字[2013]0328号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蒙B47942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
原告方认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侵犯了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同时,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人精神和财产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月7日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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