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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黄河边结伴游泳溺水死亡 同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15:22: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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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律师  )
基本案情:2007年7月27日上午11:30分左右,被告崔某与王某在酒后结伴去黄河游泳。崔某往西南方向游,王某往正南方向游,大约七、八分钟后崔某感觉有些恶心就往岸上游,上岸后没有看到王某,崔某认为王某开玩笑,就踉跄地回了单位。第二天,崔某酒醒后才想起此事,如实告知了派出所。后王某尸体被发现,系溺水死亡。
辩护思路:
一、关于原告高某的主体资格问题。
     庭审中高某始终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王某的妻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原告高某没有提供结婚证,所提交的户口本也没有高某的户籍证明,同时村委会是没有权力证明夫妻关系的。所以,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王某的妻子,其就不能作为继承人来参加本案诉讼。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7月27日上午11:30分左右,被告崔某在兴业施工队门口(万泉佳苑的一个施工队)与给工地买菜归来的王某碰了个对面。他主动与崔某打招呼并邀中午一起吃饭,崔某说不用。崔某谈完工作后返回来时又碰上了王某,其再次提出请吃饭。崔某说想坐坐就改在晚上吧,他说家在青山住晚上太晚了,就中午吧,咱们交个朋友。正在这时接到同事的电话,让崔某回去吃饭,崔某就往回走,快到工地时王某硬要请崔某去饭馆吃饭,崔某不好意思再拒绝,就跟着他去了饭馆。这顿饭他们共喝了一瓶白酒,八瓶啤酒。吃饭闲谈中,王某说自已擅长游泳并且水性很好,以前经常游泳,并提出去黄河游泳。崔某与王某饭后来到黄河大桥下面分别开始游泳,崔某往西南方向游,王某往正南方向游,大约七、八分钟后崔某感觉有些恶心就往岸上游,上岸后没有看到王某,崔某还喊了几声他的名字,没见动静,心想他说自己水性很好,可能与崔某开玩笑,就踉跄地回了单位。第二天,崔某酒醒后才想起此事,如实告知了派出所。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崔某说的是假话,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原告所举证据之一《内蒙古晨报》的相关报道,与崔某所说基本相符。原告代理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崔某所说是假话,是在混淆视听。
三、本案王某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
游泳作为传统体育锻炼项目,本身就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危险之中,其本身就是危险的承担者。游泳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承担者,结合本案王某溺水身亡应属意外事件。
    崔某的行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也不存在过失,其没有任何过错,崔某的行为只是自己游泳,游泳的行为是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崔某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按照原告的诉请和辩论意见,结伴游泳必须对溺水死亡的同伴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谁还敢结伴游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扩大了责任范围,游泳是自愿行为,到黄河游泳本身就比到游泳馆游泳更具有危险性,作为成年人都有清醒的认识,游泳者就应其危险性自身来承担。崔某和王某在醉酒的状态下游泳更加大了危险性,二人都是危险的承担者,对危险性二人应各自承担。
    四、崔某的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其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上没有规定崔某必须进行救助,如果有此规定,有人行凶,围观的人没有相助、报警,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起诉围观的人进行民事赔偿。代理人认为崔某的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正如《内蒙古晨报》采访派出所时,派出所也认为是道德问题。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此项义务,也就是说崔某没有义务必须去救助。崔某的行为也只能受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自责。崔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其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告起诉崔某承担民事赔偿,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乱用权利,视法律为儿戏。
    五、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解剖劳务费、尸体搬运费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也不应支持上述请求。
       综上,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其自身是有过错的。被告崔某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其没有过错和过失的行为,其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评析:
       本网律师迄今为止代理了多起在包头黄河边溺水身亡的案件,不管是代理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笔者都感觉到黄河水无情,法律亦无情,无论是风华正茂的刚毕业大学生,还是正值中年的家中顶梁柱,一个个溺水者留下的是对家人莫大的伤害。而法律不能救济一切 ,逝者的家人孤独无奈的境地令人悲哀和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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