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就贵司经营协议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根据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贵司咨询的相关问题发表的专业法律意见。
一、经营协议书的签订目的
按照该协议书的表述,贵司决定拿出部分股份并组建新团队,但从该协议书内容来看,并无贵司股权转让约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本律师建议:如贵司需要转让或赠与其股权,需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该协议书中关于新团队经营股份划分,只是承包人员内部股份划分,理论上,与贵司的股权无关,即从该协议书得不出贵司股权已变动结论。结合该协议书其他条款判定,该协议书签订目的是签署具有有限公司内部承包性质的协议。
但本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如贵司与新团队成员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新团队成员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贵司也不再参与工程具体施工和管理。则贵司与新团队成员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承包经营协议书,实质上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挂靠关系。
二、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效力问题
关于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效力问题。司法界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将公司承包给承包人后,公司每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并不承担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就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公司根据之前与承包股东的协议而免于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等于这就改变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动摇了公司法关于这类组织的根基,根本就不能称其为公司。因此,此类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意见属主流观点,根据私法自治原理,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经营明显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我国法律未明文禁止,公司内部承包对外并无影响,公司对外仍然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行为与变相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的行为不同。因此,此类行为有效。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但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内部承包属于贵司重大经营活动,贵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问题形成书面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
由于内部承包的仅限于企业内部有效,承包人对外仍以贵司的名义活动,其行为表现为贵司的行为,贵司对承包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使得内部承包面临巨大风险。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材料款、设备款和工资款等款项的支付风险
在协议书所称的新团队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新团队与贵司、发包方、施工工人、材料供应商等错综复杂的关系问题。新团队对外经营的行为被定性为其个人行为还是贵司的行为,贵司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如认定为系贵司的行为,则法律后果由贵司承担。如新团队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拖欠材料款、设备款和工资款等款项远远超出伍佰万初始股本金,在此情形下,对外部债权人来说,贵司对超出的债务有偿还的义务。虽然贵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的约定追究新团队的责任,但因新团队的赔偿能力有限,贵司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此种法律风险,贵司很难控制和预防。
(二)新团队经营能力的法律风险
由于新团队的资金、经验、物资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都将影响到对外经营的成功与否。新团队能力的不足,常常导致其不能做到按时、按量完成对外经营,有可能留下一个不可收拾的“烂摊子”,那么,贵司将毫无疑问地对外承担起全部法律责任。
(三)劳动关系等法律风险
该协议约定,协议签署之日起,到新团队的老公司员工与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发放工资、购买保险,安全事故责任等概由新团队负责。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新团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不论员工是由贵司还是新团队招聘的,用工主体均是贵司,贵司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连带责任。而这一法律风险对于贵司来说,很难监督和控制。
(四)借款风险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过程中,新团队有时缺少资金需向第三方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将来如果发生纠纷,新团队如果无能力偿还所筹集的借款,往往会给贵司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五)用印用证法律风险
按照协议约定,新团队有权使用贵司印章和证照。将贵司的印章和证照交给新团队使用,如对新团队用印、用证不加以规范化审批,备案,则贵司很难掌握新团队的经营活动信息,潜在法律风险极大。
四、结论性意见:
贵司的内部承包经营的确可激发新团队创业积极性,但此类内部承包如在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控制,则贵司有可能完全失去风险控制主动权,则这种无为有可能对贵司造成致命的法律后果。因此,贵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树立风险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和控制。
五、其他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任何目的。
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和本律师对本意见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