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咨询:昆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5-20 11:48:42 阅读:次 |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M某的委托,受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被告M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车牌号为蒙BGJ554的帕萨特牌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综拓业务分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据此规定,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综拓业务分部进行赔偿。
二、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综拓业务分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
被告M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综拓业务分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包括不计免赔。虽然庭审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在保险范围内,属于免赔项,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被告M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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