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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 H 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06 17:05: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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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H 某委托,指派张万军、于航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全面审阅本案全部侦查卷宗、书证、各诉讼参与人询问笔录、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项目往来函件等在案证据,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H 某核实案件细节,结合在卷证据与法律规定,现就H 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H 某客观上无虚构项目、隐瞒事实骗取保证金的行为,案涉项目真实存在,缔约权限具有合理信赖基础
案涉乌拉特中旗 10 万吨负极材料产业园 EPC 项目真实立项、签订正式总承包合同,H 某基于与L 某签订的联营协议、甲方出具复工文件等客观材料,主观上有合理理由享有分包签约权限,不存在虚构工程、伪造资质骗取Q 某钱款的客观诈骗行为。
(一)案涉项目真实合法,立项、总包手续齐备
内蒙古某新能源公司(甲方)与某建工集团2023 年 9 月 21 日签订标的 3.638 亿元 EPC 总承包合同,项目具备备案立项手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证实,L 某受发包方、当地政府安排,2023 年 8 月先行进场完成场地平整、2# 煅烧基础、临建围挡等实体施工,客观施工事实有据可查;某建工集团2023 年 12 月 8 日回函,同样佐证L 某前期实际施工行为,足以排除项目系虚构的指控前提。
(二)L 某前后证言多处根本性矛盾,不能以此倒推 H 某签约明知联营协议解除,是本案关键事实疑点
1. 关于《施工联营协议》是否解除问题
其一,H 某本人从未签收、未收到解除文书。L 某在第一次笔录中称:2023 年 12 月就撤销,己方找律师以中某公司名义在 2023 年 11 月先发履约函给陕西百某公司及某分公司,对方未回音;2023 年 12 月又发解除函,陕西百某公司拒绝签收、某分公司签收(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08 页),但H 某本人供述从未签收、未收到任何解除文书;
其二,L 某所称 2024 年春节后向H 某发送进场通知书的陈述明显虚假。2024 年 2 月 25 日,L 某通过微信发送进场通知书,其称系H 某现场索要结算资料一并发送,不清楚用途(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08 页);而H 某供述,签约前Q 某询问开工时间,其向L 某索要业主方出具给总包方的进场通知书,并出示给Q 某查看(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3 页);
其三,L 某不享有《施工联营协议》单方面解除权。案涉协议未约定单方解约权,合同解除仅能通过合意或法定路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单方解除仅限四类情形,全案证据证实H 某无根本违约行为,相反L 某后续发送进场通知书、索要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佐证联营项目仍可落地,法定解除事由从未发生。根据最高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发函方无解除权的,解除通知不生效;且解除通知未有效送达H 某,不满足解除要件,L 某单方发函行为不产生解约后果。
2. 关于 15 万元款项性质证言完全矛盾
L 某2025 年 7 月 2 日笔录称,H 某通过T 某洽谈其他项目时,己方告知中旗项目已停止,T 某向H 某借款 15 万元转入其配偶账户,后将西安某项目交由H 某承接(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09 页);
L 某2026 年 4 月 11 日笔录细化称,2024 年 7 月H 某通过T 某到西安洽谈工程,己方、H 某、T 某、万某四人约定合伙出资,T 某无资金向H 某借款 15 万元,因资金由己方保管,故直接转入其配偶账户,出资用于太原一线天景区一期项目(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09 页);
T 某笔录称,己方与L 某、H 某、万某合伙承接太原一线天工程,因需启动资金,向H 某借款 15 万元作为出资,资金交由L 某统一支配(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29 页)。
辩护人认为,L 某与T 某陈述存在串供嫌疑,且与《合作协议》日期不符,证言真实性存疑。
3. 关于 L 某是否有权对外分包的陈述自相矛盾
L 某前期称系某建工西北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权分包工程,后期又否认自身分包权限;结合某建工韩某、白某恒证言对立,三方就分包权限存在商事争议,不能将事后矛盾结果归责于H 某。
(三)H 某签约时有完整客观依据,确信可安排 Q 某进场施工
2023 年 10 月,H 某与L 某签署书面联营协议,约定承接宿舍楼土建分包;2024 年陈某介绍Q 某合作时,H 某出示甲方出具的春节复工进场通知书(复印件),证实项目具备复工可能性;结合 2024 年 4-5 月T 某笔录,2024 年 3-4 月H 某仍不清楚项目无法继续,仍有意推进施工,H 某确信自身有权发包,不存在虚构权限。
(四)涉案项目部印章系 L 某当面授意刻制
H 某供述,2023 年签订联营协议后,在乌拉特中旗项目部办公室,L 某、李建军在场时,口头指令其刻制某建工西北分公司项目部章;无证据证实H 某自主私刻印章、伪造主体签约,不能以用章行为推定诈骗故意。
(五)L 某对 Q 某进场一事知情且同意
2024 年 7 月 7 日Q 某入场时,L 某供述已协调处理工人工资后即可进场(见侦查证据材料卷一第 108 页)。当日,Q 某、L 某、T 某均在项目部现场,分工清晰、交接流程完整,L 某全程未制止、未报警,反而自行撤场取走物品,以实际行动认可Q 某进场安排。
二、H 某收取 50 万元保证金后,资金绝大部分用于项目关联支出,无非法占有目的,个别小额家庭支出不能入罪
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资金去向、履约行为、回款态度综合评判,本案 50 万元资金围绕案涉项目及备选工程使用,H 某无隐匿财产、挥霍巨款、逃匿失联行为。
(一)50 万元资金去向完整,有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佐证
15 万元:2024 年 7 月 7 日转入L 某配偶刘某账户,系工程保证金;
8.6 万元:2024 年 7 月中旬购置两台车辆,交由L 某使用,用于项目洽谈;
5 万余元:支付高某前期工人劳务费;
3 万余元:购置工地空调、办公用品;
8 万余元:用于两地项目差旅费、办公耗材、协调开支;
3 万元:出借给L 某用于项目对接;
仅有子女学费、车贷等零星小额支出,占比极低,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项目无法进场系客观商业风险叠加,非 H 某蓄意制造
项目停滞原因:一是甲方未按合同拨付 2700 万工程预付款;二是项目缺少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三是L 某前期施工引发欠薪纠纷,临建、基础被拆除。H 某签约时无占有保证金的预谋。
(三)项目停滞后积极补救,无逃匿隐匿行为
Q 某无法进场后,H 某第一时间协调复工,介绍山西项目作为替代方案;全程保持通讯畅通、住址未变更,未拉黑被害人、未转移资产,仅因资金投入项目无即时退款能力,属于民事履约不能,不具备刑法意义非法占有。
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履约纠纷,刑民边界清晰,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被害人实地考察项目,自担商事投资风险
陈某、Q 某签约前均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对复工不确定性具备预见能力,自愿缴纳保证金系商事投资行为,项目落空属于商业固有风险;临建拆除发生于缔约之后,H 某无隐瞒事实行为。
(二)三方分包权限争议,属民事确权纠纷
某建工、甲方、L 某三方就分包权限各执一词,系合同履行中的商事争议,不能以事后否认倒推H 某蓄意诈骗,应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权利归属。
(三)合同约定退款条款,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责
双方签署的协议明确保证金缴纳、退还、违约条款,Q 某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现有证据不足以突破民事边界入刑追责。
四、全案证据无法闭合合同诈骗罪证据链条,关键事实存疑达不到起诉标准
L 某关键证言前后矛盾,无客观书证佐证,指控核心证据效力不足;
无书面送达凭证,无法证实H 某签约前明知联营协议已解除;
资金流水佐证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无证据证明H 某具有非法占有预谋;
印章系L 某授意刻制,无H 某为诈骗主动私刻印章的客观证据。
综上,H 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项目、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案涉纠纷本质为民事合同违约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恳请检察机关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审慎区分刑民界限,依法对H 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包头市稀土某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万军、于航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6 月 3 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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