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婚姻法律师:结婚四月即分居,17 万彩礼该还吗?法院判决给答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5 22:14:58 阅读:
次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 年 4 月,经媒人介绍,50 岁的张女士与 70 岁的李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农村居民,这是双方的再婚婚姻。婚后仅三个多月,也就是当年 7 月 31 日,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冲突,冲突中张女士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两人自此开始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23 年 6 月,张女士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婚前曾给付张女士 17 万元彩礼,要求返还。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两份由媒人签名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但张女士对彩礼数额及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缺乏其他佐证,无法证实彩礼给付事实及金额,且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遂于 2023 年 7 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李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向莘县法院申请再审。2024 年 8 月,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就在再审审理期间,李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法院依法追加其父母老李夫妇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再审庭审中,老李夫妇提交了新的证据:8 张借条用以证明儿子为结婚背负 20 万元债务,黄金首饰的购买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为张女士购置首饰花费 2.6 万余元,更关键的是申请了两位媒人出庭作证。两位媒人当庭陈述,李先生婚前给付张女士见面礼 2.1 万元、彩礼 17 万元、买衣服钱 1 万元,后张女士返还 1 万元。面对证人证言,张女士认可收到 2.1 万元见面礼和 16 万元彩礼,但辩称这些款项已在共同生活中全部花完,包括为李先生治疗精神疾病、给其经营超市的投资、自己被打伤后的医疗费及家庭日常开支等。
此外,双方就陪嫁财产也存在争议。张女士主张海尔洗衣机、电动车等物品为其陪嫁,老李夫妇则称这些物品是婚后购买或用男方资金购置。莘县法院再审审理后,于 2025 年 5 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驳回彩礼请求的部分;确认张女士的陪嫁财产归其所有;判令张女士向老李夫妇返还彩礼 8 万元。
张女士对再审判决不服,以再审程序违法、彩礼已花费完毕等理由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李先生因故意伤害张女士已被判处刑罚并赔偿医疗费 2.3 万余元,且原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曾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被裁定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四个月,结合李先生已去世、其父母年事已高等情况,再审判决酌定返还 8 万元彩礼并无不当;张女士主张彩礼已花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其关于程序违法的理由也无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于 2025 年 9 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 15 民再 26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返还彩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事实、数额及相关情况,仅有书面证明无其他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再审中提交的媒人出庭证言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作为认定彩礼事实的有效证据。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足四个月),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17 万元),结合给付方为结婚背负债务、已去世且继承人年事已高等实际情况,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酌定接收方返还部分彩礼(8 万元)。
当事人主张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需提交医疗费票据、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无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陪嫁财产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归所有权人所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应围绕再审请求,重点审查彩礼、陪嫁等财产争议。
原审中因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原因未提交的证据,及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法律文书,可认定为再审新证据,法院应予采纳。
二、彩礼返还的边界:法律如何平衡情理与公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彩礼返还问题,这也是农村婚姻纠纷中最常见的矛盾点。”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很多人认为只要登记结婚,彩礼就绝对不能返还,或者只要离婚就必须返还,这两种认知都存在误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裁量标准。”
张万军教授分析,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规定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兼顾公平的演变。2004 年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2024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明确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本案中,17 万元彩礼对于农村家庭而言无疑属于 “数额过高”,而不足四个月的共同生活时间也符合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的情形,这是法院判决返还的核心法律依据。
“但法律从未规定‘共同生活时间短就必须全额返还’,而是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情况’。” 张万军强调,本案中法院酌定返还 8 万元而非全额返还 17 万元,正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体现。法院主要考量了三个因素:一是张女士已实际与李先生共同生活近四个月,彩礼必然有部分用于共同开支;二是李先生存在故意伤害张女士的过错行为,这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三是张女士已返还 1 万元,且黄金首饰作为赠与未被要求返还。这种 “部分返还” 的判决,既避免了男方因高额彩礼陷入生活困境,也兼顾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 “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的抗辩理由,张万军提醒:“这一主张并非空口说说即可,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他结合本案分析,张女士主张彩礼用于为李先生治病、投资超市、支付医疗费等,但未提交医疗费发票、超市投资凭证、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而老李夫妇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反而显示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更多。反观郭春华律师代理的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正是通过提交生活开支凭证、房贷还款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款项用途。“这提醒当事人,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和转账记录,尤其是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书面证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在证据认定方面,本案再审程序中媒人出庭作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张万军解释:“农村彩礼给付多为现金交易,缺乏银行转账等书面凭证,媒人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时具有重要证明力。” 本案原审中,李先生仅提交了媒人签名的书面证明,因证人未出庭,法院无法核实真实性;而再审中两位媒人当庭作证,且证言内容一致,结合张女士对部分款项的认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彩礼事实符合证据规则。
三、程序正义的坚守:再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除了实体争议,张女士提出的 “再审程序违法” 上诉理由,也反映了普通民众对诉讼程序的常见疑问。张万军教授从程序法角度进行了深入解析:“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其启动和证据认定有严格标准,本案中法院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再审新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本案中,老李夫妇提交的刑事判决书(2023 年 12 月作出)和彩礼纠纷民事裁定书(2024 年 1 月作出),均形成于原审庭审(2023 年 6 月)之后,属于典型的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而两位媒人的证言,原审中因 “双方家庭离得近,不愿出面” 这一客观原因未出庭,再审中出庭作证也符合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提供” 的情形。
“张女士认为‘逾期提交证据不应采纳’的观点,忽略了‘客观原因’这一重要例外情形。” 张万军进一步说明,原审中李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限制,客观上难以全面收集和提交证据;而媒人因邻里关系不愿出庭,也属于农村熟人社会中的合理客观原因,并非老李夫妇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法院采纳这些证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也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并未违反程序规定。
关于再审时效问题,张万军指出,法律规定的 “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 为起算点。本案中原审判决 2023 年 7 月生效,但老李夫妇直至 2024 年 1 月才收到关于彩礼纠纷的民事裁定书这一新证据,其在收到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并未超过法定时效。“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避免因当事人未及时获取关键证据而丧失救济机会。”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特殊情况,张万军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追加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继承人有权继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法院追加李先生的父母作为再审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继续审理,也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张万军最后提醒:“彩礼纠纷的本质是财产争议,但背后涉及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多重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家庭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实现法律公平与情理公正的有机统一。同时,当事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应理性对待彩礼给付,避免因高额彩礼埋下纠纷隐患;在诉讼中则要重视证据收集,遵守诉讼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婚姻家事维权热线: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