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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万军关于被告人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5 21:44: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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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8月,内蒙古籍女子王某经人介绍与内蒙古籍男子李某相识,同年9月6日,二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7日,夫妻二人共同前往广州佛山,10月6日,王某以工作为由,经李某同意后返回内蒙古老家。疫情期间,李某应王某要求给付1000元生活费。2023年8月,王某前往长沙望城务工,8月12日下午工作时不幸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病理性骨折,接受截肢手术后开支医疗费用10余万元,术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王某受伤住院期间,李某得知情况后未予照料,双方逐渐失去联系。
此前,王某曾于2023年3月6日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李某提出,若王某退回包括12000元介绍费在内的32580元费用便同意离婚,因王某无力退还,法院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2024年3月,王某以扶养费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70000元、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的扶养费42000元及后续扶养费,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在娘家居住时间较多。王某受伤后已就工伤赔偿事宜提起诉讼,尚未获得判决结果。另查明,李某此前在广州从事清洁工作,后因车祸在家休养,无固定收入,其家庭情况复杂,有80多岁母亲需赡养,大哥系残疾人需药物控制,一家人居住在二哥家中,无自有住房。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婚后短期内两次起诉离婚,可见其与李某共同组建家庭相互扶持的意愿不强,且其医疗费可通过工伤赔偿解决;李某虽未到庭,但表示若王某愿意共同生活,愿意照料其起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王某负担。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王某上诉称,双方系合法夫妻,李某未履行扶养义务,且一审法院存在拖延立案、违规收费等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未发现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夫妻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需以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王某婚后不久与李某分离并两次起诉离婚,双方均未履行扶养义务,不能单方追究李某责任;王某受伤前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受伤后可通过工伤获得赔偿,且未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李某因车祸无收入来源,无扶养能力。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王某负担。
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6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主张扶养一方确有扶养需求,即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需要对方提供经济、生活等支持;二是被主张一方具备扶养能力,即拥有足以承担扶养责任的经济条件或生活照料能力。本案中,上诉人虽因工伤致残存在一定生活困难,但其损失可通过工伤赔偿弥补,且未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上诉人因车祸无收入来源,自身亦需他人照料,不具备扶养能力。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均未履行相互扶养义务,上诉人两次起诉离婚亦表明其缺乏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意愿,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扶养义务的法定边界:需求与能力的双重考量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夫妻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条件适用,司法实践中需同时满足“有扶养需求”和“有扶养能力”两个关键前提,二者缺一不可。
从“扶养需求”来看,张万军教授分析,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并非简单的经济困难,而是指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本案中,王某虽因工伤截肢并被评定为伤残,但其受伤前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受伤后,其伤情系工伤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损失均可通过工伤赔偿程序获得赔付,且其自身仍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并非处于“无依无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状态。这一点成为法院认定其不符合“必要扶养需求”的重要依据。
更关键的是“扶养能力”的认定。张万军律师强调,夫妻扶养义务的本质是“强者对弱者的扶持”,若被主张一方自身亦处于生活困难、无扶养能力的状态,要求其承担扶养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经调查确认,李某因车祸在家休养,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家庭需赡养80多岁母亲,还要照料残疾的大哥,一家人寄住在二哥家中,无自有住房,自身生活已陷入困境,显然不具备向王某支付医疗费和每月2000元扶养费的经济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一个自身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去扶养别人,违背了扶养义务的立法初衷。”张万军教授补充道。
此外,张万军还指出,夫妻扶养义务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婚姻宗旨为基础。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便分开,婚后短短数月内便首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可见双方并无建立稳定婚姻关系、相互扶养的真实意愿。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王某在婚后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却单方要求李某承担扶养责任,显然不符合“相互扶养”的立法精神。“夫妻关系是平等的,扶养义务不是单向的‘索取’,而是双方的‘互付’,这也是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重要法理依据。”
三、司法实践的启示:维权需守法律底线,理性看待婚姻责任
结合本案裁判结果,张万军教授从法律实务和婚姻家庭观念两方面,为公众提供了两点重要启示。
其一,工伤维权与夫妻扶养义务不可混淆,受害方应优先通过法定渠道主张权益。张万军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的核心诉求是医疗费和生活补助,但其伤情系工伤导致,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是此类损失的首要赔付渠道。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因工伤致残后,误以为可以向配偶主张扶养义务来弥补损失,却忽视了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拒绝,可自行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伤赔偿程序获得医疗费、伤残待遇等足额赔付,这是比夫妻扶养义务更直接、更有保障的维权途径。”张万军提醒,夫妻扶养义务更多是在无其他生活来源时的“兜底保障”,而非工伤损失的“替代赔偿”。
其二,婚姻关系中应秉持“相互扶持”的核心宗旨,理性对待权利与义务。张万军教授指出,本案反映出部分公众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认知误区,即认为“只要登记结婚,对方就必须无条件扶养自己”,却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是双向的,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既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本案中,王某在婚后未与李某共同生活,未照料过李某的生活,甚至在李某车祸后也未履行扶养义务,却单方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对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拖延立案、违规收费”的问题,张万军律师从程序法角度进行了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需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查期限。本案中,王某于2024年3月起诉,2025年2月立案,期间可能存在补充材料、调查核实等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为‘拖延立案’。关于诉讼费,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扶养费纠纷案件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费,本案标的额(7万元医疗费+4.2万元扶养费)共计11.2万元,应收诉讼费1850元,符合收费标准,不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形。”
最后,张万军教授强调:“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家庭的伦理基石,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它的适用必须以‘需求’与‘能力’为前提,以‘相互扶持’为核心。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婚姻不是单方面的依赖,而是双方的携手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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