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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H某杀妻案一审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17 16:05:05 阅读:
次
尊敬的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
H
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庭前辩护律师已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结合刚才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护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系家庭软暴力长期积累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
(一)家庭软暴力的长期性与严重性
结合本案被告人
H
某供述及其子女陈述可知,
H
某与被害人
Q
某共同生活多年,长期遭受
Q
某的奚落、谩骂、蔑视、讽刺等情感以及精神的双重虐待。这种无形的家庭软暴力虽未留下身体伤痕,却对
H
某的心理造成了持续性、累积性的伤害。根据
H
某子女的证言,
Q
某在日常生活中常以贬低、嘲讽的语言对待
H
某,且经常将
H
某的祖宗三代挂在嘴上进行羞辱、辱骂,甚至在外人面前亦不避讳。
家庭软暴力具有隐蔽性、潜在性。本案公诉人在庭上所称,因本案被害人已死亡,故没有证据证明家庭软暴力的客观存在。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与事实相悖,
H
某的三名子女均能证实家庭软暴力的客观存在,
Q
某生前的邻居也都能证明这一客观事实。
H
某三名子女的谅解书、
Q
某的近亲属均表明
H
某从未和人争吵过、打斗过,甚至连只鸡都没有杀过,其突然之间杀害妻子,最科学的心理学解释就是家庭软暴力的潜在危害性,导致被告人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量后,多年积累的怨气在
Q
某的刺激下实现了突发。
H
某三名子女的谅解书、
F
某的笔录、
Q
某近亲属的谅解书均能证实家庭软暴力的客观存在;案发前以及案发时的证人证言亦能予以佐证。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本案庭审程序中,被告人三子女已向合议庭提交证明被告人
H
某经常遭受被害人家庭软暴力的书面证言,但在庭审程序中,却未在庭审中出示。辩护人认为,这与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悖。
(二)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杀人
案发当日,
Q
某多次以
“
你能把我杀了?
”
等挑衅性言论刺激
H
某,致
H
某情绪彻底崩溃而持刀杀人,证人谷某、白某、彭某笔录证言均可证实这一事实。此情形完全符合
“
被害人过错引发激情犯罪
”
的法定从轻情节,其行为具有瞬间性、非预谋性、突发性,与蓄意杀人有着本质区别。
本案被告人
H
某长期遭受家庭软暴力使得情感、情绪长期压抑最终导致理性防线崩塌,符合激情犯罪的心理学与法学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主观恶性。激情杀人系因被害人过错或外界强烈刺激导致行为人情绪失控而实施的突发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
条明确规定,对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理。
二、本案应重视子女谅解的强烈意愿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本案重要裁判依据
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模式突破传统引入被害人主体地位,认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产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我国《刑法》第五条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包含报应刑理念,更蕴含现代恢复性司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0
〕
9
号)第
23
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子女谅解作为家庭关系修复的具象化表达,其谅解具有实质的犯罪修复价值。
本案中,被害人
Q
某的三个子女在失去母亲后,仍选择谅解父亲
H
某。他们明确表示,其父亲并无杀害母亲的真实意图,而是在酒精和言语刺激下的失控行为。子女们深知家庭矛盾的长期存在,并认为母亲的语言暴力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被害人子女在慎重考虑并经协商后,多次表示谅解其父犯罪行为,不仅基于血缘亲情,更体现了对家庭矛盾根源的理性认知。
H
某子女的谅解书可有效降低再犯可能性,使得减轻刑罚强度具有正当性。若对
H
某科以重刑,将导致子女同时失去双亲的呵护,违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价值。本案
Q
某子女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谅解具有实质的犯罪修复价值,符合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的刑法精神。
(二)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平衡是本案重要裁判依据
在中国法治框架下,司法裁判中对于涉及家庭成员间犯罪的量刑考量,需要兼顾法律正义与伦理情感的综合平衡。法院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从宽处罚,体现了司法对人伦秩序的必要尊重。
本案中,子女的谅解体现了家庭成员对悲剧的反思和对未来生活的期盼,子女谅解行为既是对传统
“
亲亲相隐
”
制度的现代性改造,亦是对
“
法不强人所难
”
原则的实践回应,构成家庭自治与公权干预的平衡支点。本案中,若对
H
某判处过重刑罚,会进一步加剧家庭创伤。因此,辩护人强烈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需兼顾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平衡,避免
“
二次伤害
”
。本案中子女的谅解可作为传统
“
孝道
”
的现代性转化,符合《民法典》第
1043
条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的立法导向。
总之,在刑事法理层面贯彻恢复性司法价值导向,在伦理价值维度延续维护
“
孝道
”
的文化基因。这种司法智慧既坚守罪刑法定底线,又可通过量刑调节,实现法秩序与生活秩序的良性互动,为家事型暴力犯罪的审判提供了具有范式意义的解决方案。辩护人强烈建议合议庭充分运用这种司法智慧,以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其他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
(一)自首与坦白情节
H
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未隐瞒任何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与坦白;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以及认、认错态度诚恳。
(二)初犯、偶犯及人身危险性较低
H
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极低。
四、关于本案量刑的非题外之言
法律之威严在于公正,亦在于温度。本案中,
H
某既是犯罪者,亦是家庭软暴力的受害者,其行为虽触犯刑律,但根源在于长期伦理困境下的情绪失控。恳请合议庭秉持
“
宽严相济
”
刑事司法原则,结合激情杀人的法理依据、子女的谅解的孝道伦理性,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以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的平衡,也体现
“
天理、国法、人情
”
的价值回归与法理统一。
对
H
某的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并非是对
Q
某的不负责任,如果
Q
某有在天之灵,她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家庭悲剧,也不忍心看到孩子们刚失去最亲爱的妈妈,又长期失去父亲的陪伴。
庭审后,
H
某三个子女跪在
H
某脚下痛哭失声的一幕,亦是家庭悲剧的法庭再现。作为辩护律师并非仅仅希望
H
某轻判,而是基于本案基本事实,权衡刑法与伦理道德,向法庭提出诚恳的量刑建议。旨在使
H
某最终的量刑得以罪刑均衡,在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间找到平衡点。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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