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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赵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21:40: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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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公安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就赵某涉嫌贩卖毒品问题,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了解到本案情况。在2015年2月3日,包头远征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打电话,告知其有一包裹到包头,让其去远征物流公司去取包裹。接到电话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因畏惧法律的制裁,没有直接到物流公司取货。随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放弃到远征物流公司去取包裹,便通过尾号为0075或5227的手机号通知远征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让远征物流公司自己处理包裹,明确表示,该包裹犯罪嫌疑人赵某不收取。因此,本案的事实是,在2015年2月3日包头远征物流公司通知犯罪嫌疑人赵某收取包裹,但是直到2015年2月5日其被公安局抓获也未收取包裹。
因上述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定性量刑具有一定影响,故请求贵局通过远征物流公司及尾号为0075、5227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依法调查核实上述情况,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
律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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