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张万军刑辩团队律师关于贩卖毒品案辩护词(补充)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22:38:46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谢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谢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诉讼辩护人。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鉴于辩护人已经针对第一次开庭的情况,向合议庭提交了详尽的代理词。现辩护人就第二次开庭的最新情况,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指控谢某参与闫某区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00克的犯罪行为,只有闫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
首先,公诉人在本次开庭中所出示被告人闫某在2017年2月22日的口供,与其在2016年7月13日第八次供述中所述一致。纵观其在侦查机关全部的供述,可以看出其从一开始承认自己贩卖、运输毒品,到后来供述是由自己所贩卖、运输,到最后将所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全部推到谢某的身上。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闫某多次做出虚假供述,以期望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被告人刘某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16年4月24日18时许,在青山区向谢某、闫某购买甲基苯丙胺300克的指控予以否认。
综上,对于上述指控,只有闫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且被告人闫某多次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其所供述是否属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二、公安机关缴获的十二包毒品并无谢某的指纹或者掌纹,无法认定被告人谢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毒品交易。
   从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情况说明中可知,因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来的手印痕迹不具备进行同一认定检验条件,无法做同一认定。结合被告人谢某在侦查机关以及第一次开庭时的供述所称,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毒品并非由其所有。毒品也不是在谢某身上查获。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谢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毒品交易。
三、理化检验报告中显示海洛因含量严重偏低,不排除参假的可能性
根据公诉机关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可以得知,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含量均在40%左右,最低的仅为37.3%。虽然《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
本案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中含量均严重偏低,不排除有大量参假的可能性。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因此,恳请合议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谢某参与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谢某受人诬陷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的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重视并予以采纳。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