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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关于九原区轻伤害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22:37:50   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W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受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W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告人W某的辩护人出席本庭,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W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从起诉书以及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也可以可知,本次案发原因系被告人W某因其附睾曾经被H某故意伤害,被告人W某母亲W某得知其生病后,准备让H某让其带W某看病,在争执的过程中发生,并非事先预谋犯罪。
在此之前被告人与受害人已经相识,本次案发前,被告人无任何的犯罪预谋及犯罪预备行为。本次案件的发生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加之被告人因曾经患病,无法控制自身的情绪。因此,被告人W某在本次犯罪中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鉴于以上情况,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在案发后的公安、检察机关的讯问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
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并对其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人的提问能属实供述,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极好,因此,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患有疾病尚未康复,急需送入专科医院治疗,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附睾产生结节,如果不及时将被告人送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生育、严重的会导致人格改变和社会功能受损,在本案案发前,被告人W某已经因为附睾经常性疼痛有过服药自杀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将其送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会令其心理、生理病情反复或加重,待其以后回归社会后,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论对家庭还是对于社会,均会造成毁灭的影响,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四)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已经支付了被害人H某五万元赔偿款。被告人家属已经依据自己的经济条件,最大限度的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因被害人H某所要求的赔偿款过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也远超过被告人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故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前提下,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尽快进行治疗,早日回归社会,以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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