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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关于犯罪嫌疑人H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22:27:04 阅读:
次
包头市公安局:
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万军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的辩护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H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并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看法,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参与内蒙古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某置业
”
)
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恳请贵局依法审查,并撤销刑事立案。
据辩护人掌握的情况表明, 2011年8月,H某到某置业工作,刚到某置业时,负责财务零星报销和审核工作。2011年12月底,负责某置业包头一、二、三分公司财务工作。2013年1月初被任命为某置业财务总监。而H某在被任命为财务总监时,某置业将公司业务分为建筑系列和开发系列。在开发系列里,财务又被分为三个部,H某是财务一部部长,负责某置业包头一、二、三分公司财务工作。财务二部负责人为周某,负责包头项目。财务三部负责人为朱某,负责融资。同时,某置业的网签和银行按揭贷款均不由犯罪嫌疑人H某负责,网签由某置业客服部负责,银行按揭贷款由财务部负责。
因此,辩护人认为,H某没有参与某置业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辩护人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合上述案件事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事实来分析,还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来分析,H某的行为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意即H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值得贵局注意的是,退一步讲,若本案确属刑事案件,并构成合同诈骗罪,那本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是某置业的行为,而不是H某。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而H某没有直接责任某置业的房屋合同签订事宜,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关于对某置业部分账目解释。
2013年8月中旬,在包头财务办公室,某置业法人代表安排他人将某置业部分账簿取走,该法人代表安排徐某平的外甥取走账簿。当时在场的见证人有H某,某置业会计张某,某置业司机魏某。辩护人认为,因廖某是某置业法人代表,故对于H某来说,应廖某要求将某置业部分账簿交其查阅,H某是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贵局以H某涉嫌合同诈骗为案由,进行刑事立案,实属不妥,据此,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审查,并尽快撤销刑事立案,保护犯罪嫌疑人H某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述法律意见,敬请贵局采纳!
此致
包头市公安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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