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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抢劫案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22:24:43   阅读:
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为履行辩护人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本案民事赔偿
本案被告人愿意委托家属赔偿受害人,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父母也愿意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但由于被告人父母一直务农,赔偿能力有限。但被告人父母再次允诺,被告人父母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关于本案死刑适用问题 
    本案的最高刑为死刑。但根据死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最高法表示要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目前,“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请合议庭结合本案事实,考虑本案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等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做出罪罚相当的判决。结合本案,该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及突发性,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注意这一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请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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