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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K某涉嫌绑架罪一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1 18:32:05   阅读:
包头市达茂旗公安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K某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张万军律师依法参与贵院侦查的关于犯罪嫌疑人K某涉嫌绑架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在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基础上,会见了犯罪嫌疑人K某,接待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向他们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局充分考虑并采纳。
   以下法律意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家属所陈述的事实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客观分析、推断出具。
一、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5年7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K某随同其弟Z某到达茂旗小杨轴承螺丝五金机电购买东西。下车时,K某将自己价值一万余元马犬放到了车内。K某在五金店铺购物付款过程中,其弟Z某发现放在车内发现马犬不见,便告知了K某。两人便询问路人,车附近站着的两个妇女称他们的马犬跳上了一辆十铃摸样的农用车后,该农用车往西开走了。后K某在寻马犬过程中,在达茂旗双音桥附近与本案开农用车被害人Y某相遇。K某怀疑是Y某偷走了他的马犬,追上Y某让其停车后,K某站在车下问Y某是否抱走了他的马犬,Y某不承认,但神情紧张,K某认为他是做贼心虚,就打开车门打了他两拳,后Y某承认了自己抱走了K某的马犬。 之后K某与Y某一起到Y某家里找到了丢失的马犬。
   本案犯罪嫌疑人K某认为Y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就准备将Y某扭送至牧区派出所处理。K某就同其弟Z某开车前往新宝利格派出所。在途中,Y某因为其理亏,便提出要与K某私了解决此事,最初,K某不同意私了。之后车过了白云九快到新宝利格派出所了,阿拉德格停车同意与Y某协商解决此事。经过协商,Y某同意自愿给K某5000元作为偷马犬的赔偿。达成一致后,K某将Y某往回送,等过了白云后,Y某提出要自己下车回家,K某将Y某放下后,驱车返回了自己的家。
二、在本案中,现并无证据可证明K某构成绑架罪。
1、本案犯罪嫌疑人K某同其弟Z某将Y某扭送至牧区派出所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鼓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因此,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具体到本案中,K某的马犬价值一万余元,被害人Y某在K某的马犬跳入其农用车内,Y某明知该马犬属于他人财物,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该该马犬隐匿转移至其家中,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嫌疑人K某同其弟Z某主观上认为Y某已构成盗窃罪,符合常情常理和法律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主观要件支配下,K某同其弟Z某将Y某扭送至合情合理合法。
  1. K某同其弟Z某将Y某扭送至七十公里外的牧区派出所事出有因。
    本案中,K某为何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七十公里外的牧区派出所,而不扭送至近在咫尺的百灵庙派出所?  本辩护人在会见K某过程中,K某对此有合理解释,其称在本案事发前 曾往外地贩卖过马,在百灵庙被当地派出所查获。当时,百灵庙派出所民警曾要求其提供诸多证明马的所有权。因此,本案案发后,K某担心如其到百灵庙派出所报案,当地民警还会要求其提供马犬的所有权证明、考虑到这一因素,K某决定到其较为熟悉的新宝利格派出所报案。而K某行车路线也证明,其确实是前往新宝利格派出所。
3、K某取得Y某5000元人民币行为是双方合意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界定了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即“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也就是说,必须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发出威胁才可能构成绑架罪。
    本案中,K某就同其弟Z某开车扭送Y某前往新宝利格派出所途中,Y某提出要与K某私了解决此事,经过协商,Y某同意自愿给K某5000元作为偷马犬的赔偿。在此协商过程中,K某不存在对Y某暴力或胁迫行为。因此,K某取得Y某5000元人民币行为是双方合意民事行为。K某是在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主观要件支配下,而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被害人。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被K某并没有威胁被害人,更没有对任何第三人以杀害被害人来进行威胁。因此,K某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三、侦查机关还应查明本案诸多核心事实。
1、本案Y某是否存在盗窃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Y某是否存在盗窃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影响K某罪与非罪核心事实。关于这一核心事实,事发时,现场证人小杨轴承螺丝五金机电(达茂旗白云路路北)店主目睹马犬被Y某盗窃过程,苏林超市店主目睹马犬被Y某盗窃过程。建议侦查机关对上述证人调查取证。
  1. 前往新宝利格派出所途中,Y某提出要与K某协商过程。
   关于这一核心事实,Y某在案发后曾向其师傅讲述协商过程。该事实也是影响K某罪与非罪核心事实。建议侦查机关对上述证人调查取证。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K某构成绑架罪证据不足。希望贵局仔细核查有关事实,慎重予以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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