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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王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16:15: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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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王某的委托,受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王某的辩护人出席庭审,参加诉讼,首先辩护人对受害人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指控材料,又认真参与了本案庭审调查的全过程,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被告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王某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王某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系初犯、偶犯并悔罪深刻。
被告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王某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整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王某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三)、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了积极赔偿已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王某的积极赔偿行为及其真诚的歉意,使受害人的家属心理上得到宽慰,最终原谅了被告,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25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上有年迈的父母,而且母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需要被告王某的时刻照料,全家的生活都依靠被告的收入。自从被告王某发生事故后使得本来就很贫寒的家庭雪上加霜。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被告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参考采信!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词宣读完毕。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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