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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涉嫌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5 20:46: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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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K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K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K某,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理该案时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
K
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
K
某系初犯、偶犯,违法犯罪所得均用于支付医疗费等维持个人生活必须花费,其主观犯罪恶性较小。
被告人K某在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是一名守法的好公民。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及其丈夫长期患病,为了治病导致家中外欠大量债务,其实施容留卖淫的行为主要为了维持个人生活,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
K
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K某在侦查机关将本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的多次讯问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的全过程及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极好,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
K
某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需住院治疗。
被告人K某于1959年11月13日出生,已经年届六十。现身患高血压,糖尿病,长期腰痛,尿不尽等多种疾病,在被取保候审至今,已经住院治疗两次,且医嘱告知其不适随诊。
(四)被告人
K
某所涉嫌犯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本次的犯罪行为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有别于有组织实施的容留卖淫活动,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K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系非暴力犯罪,且犯罪行为单一,并未涉及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同时,本次的犯罪行为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其犯罪行为较轻,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综上所述,被告人K某并非有组织实施的容留卖淫活动,且其犯罪行为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被告人K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坦白、初犯、偶犯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因被告人K某及其丈夫身体较差,需要经常住院治疗,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K某本着教育、感化、帮教、挽救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律师
年 月 日
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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