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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关于犯罪嫌疑人H某不构成诈骗罪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2-15 20:25:47   阅读: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后,辩护人详细向其了解案情,并认真研究了本案案卷材料,为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本案事实真相,查明案情,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以下律师意见,建立在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案卷材料认定的相应证据基础上,根据本律师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客观分析、推断出具。
一、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不构成诈骗刑事犯罪。
二、 犯罪嫌疑人H某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犯罪嫌疑人确实为被害人K某寻找过车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证人L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17年12月29日晚上,q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在蒙古国要开采煤矿,需要20多台大型的拉土方车和挖机,让我帮忙联系的,他说挺着急要的。后来我觉得q某的人挺不错,他既然开口求助了,我和我的合伙人苏某开始着手联系拉土方车和挖机,我们联系车和挖机的过程中,q某经常打电话问我啦土方车和挖机没 ,我说正看着呢,后来,我和苏某联系了段时间和挖机,联系了东胜一个煤矿的拉土方车和挖机。我把这个情况和q某说了,我说我联系好一个车队,让他们自己过来谈。证人苏某的证人称大概2019年12月29日H某给我的合作伙伴L某打电话要剥离土方的车,说是先要十到二十台,让我俩从东胜找找拉土方的车,然后我俩从西梁煤矿联系了一个车队,这个车队有一百多台车。我们和车队负责人商量好以后告诉H某让他来东胜和车队自己谈。
 根据证人马某(东胜车队负责人)在侦查机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17年12月底2018年1月初的时候,有人打听到我这里想用我手里的挖机和拉土方策划,当时我正在鄂尔多斯准格尔旗西梁圪旦煤矿施工,有人给了我屈总的电话,我给对方打了个电话问是不是要用挖机和拉土方车煤矿土方剥离,对方说是的……过了三四天,屈总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来的我施工工地看挖机和拉土方车。
诈骗罪,一般系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本案中,根据证人L某、苏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H某在接受被害人黄某委托后,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寻找车辆,并同被害人一同前往车辆所在地寻找的行为,根据证人马某的证据也可证实犯罪嫌疑人H某确实为被害人寻找过车辆。因此,H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 本次车辆没有按照约定运输至二八八口岸,系因被害人无法提供所签合同导致,犯罪嫌疑人对此不能控制,其无主观过错。
根据马某的证言可知,他们到我工地找我要用我的车去蒙古国做煤矿土方剥离生意,因为没有合同,另外出国风险太大不确定因素多,我一听不太靠谱就没有答应。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知,本次介绍车辆没有成功,主要因为被害人所使用车辆的地点系在蒙古国,且其在寻找车辆的过程中,无法出示任何其在蒙古国有相关工程的证据,该行为导致车辆所有者不敢将车租赁给被害人,因H某并非专业机械设备的所有者,其并不知道机械设备跨国运输及使用的风险。对此事H某并无主观过错,车辆无法寻找系因被害人无法提供相关合同所导致。
三、 H某从未拒绝给被害人退款,导致一直没有退款的原因系双方协商不成所致,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H某的供述可以,其在供述中多次称其准备给被害人退款,仅仅是因为双方对导致没有找到车辆的原因以及寻找车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条件。结合证人E某的证言可知,E某专门对如何退款的事情进行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H某从未拒绝向被害人返还涉案款项,迟迟没有返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一直诬陷H某虚构能找到车的事实,欲骗其钱款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因H某确实委托他人帮助被害人寻找车辆,后期同被害人一起查看车辆信息,该行为没有触犯刑法法益,仅属于民事纠纷。
四、H某家境较为殷实,且本次诈骗涉案数额对于犯罪嫌疑人并非特别巨大,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诈骗的犯罪行为。
通过查阅卷宗可知,H某及其妻子系公务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经领取退休金,其亦没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加之其退休后又经营有自己的公司,其家境相比一般家庭来说,较为殷实,且本案涉案款项其并未实际使用,其实际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并未向288口岸及车辆租赁公司、车队负责人等重要证人取证,认定H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希望贵院仔细核查有关事实,慎重予以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院采纳。
                                                  辩护人:张万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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