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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团队:离婚协议白纸黑字,法律为何支持必须履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12 22:52:37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宗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上诉人叶某龙(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刘某明(原审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明确约定:“离婚后男方欠女方23万,其中15万作为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刘某明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离婚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男方在四年内付清人民币8万补偿给女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村四社自编xx号的房屋和子女归男方”。后因叶某龙未按约支付上述8万元补偿款,刘某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叶某龙支付8万元。叶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包括:认为离婚协议中所述的23万元欠款缺乏依据、系在刘某明逼迫下所写;主张刘某明离婚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提出双方婚内财产(如房屋租金、村股份分红)为共同财产,相关收益由刘某明收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支持叶某龙的上诉主张。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达成,内容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整体安排,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叶某龙声称协议系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协议中约定的23万元款项,其性质是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综合协商后,由叶某龙向刘某明支付的一揽子补偿款,而非普通的借贷关系。既然协议已明确将15万元抵作刘某明应付的子女抚养费(且约定其已付清),剩余的8万元补偿款给付条件也已成就,叶某龙理应依约履行。关于叶某龙要求刘某明另行支付抚养费的反诉请求,因协议已有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终163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整体性协议,一经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一方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存在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的条款,其性质往往是双方基于多种因素(如一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来源、子女抚养安排等)协商妥协的结果,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在离婚时的意思自治。
 
协议中若已明确将部分款项约定为子女抚养费并载明支付方式(如本案中约定15万元抵作抚养费且女方已付清),则视为双方对抚养费问题已处理完毕,一方不得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另行主张。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为何“签字画押”就难反悔?
 
从本案的裁判理由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坚定立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分析认为,这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考量。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契约”与“身份”的双重属性。它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契约性),更是以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变动为前提和核心(身份性)。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据此完成了离婚登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就得到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确认。本案中,法院强调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双方已按约离婚,这本身就是协议真实性与严肃性的有力佐证。
 
其次,法律崇尚“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张万军教授指出,在离婚这一重大人生决策中,法律赋予成年人充分的自主协商权利。只要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便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叶某龙在签署协议后,已经享受了协议带来的利益——解除了婚姻关系、获得了子女抚养权和房屋所有权,此时若允许其单方面否认协议中对其不利的补偿条款,无疑违背了“禁止反言”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他声称受“逼迫”,但在法律上,“胁迫”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通常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叶某龙所述的为了尽快离婚、不愿在孩子面前争吵等情形,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更多属于其在特定情境下作出的权衡与抉择。
 
再者,关于协议中23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本案判决也体现了家事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张万军律师解释,离婚财产分割往往不是简单的“算术题”,而是掺杂了情感付出、家务劳动价值、子女抚养、未来经济预期等多种因素的“综合题”。这23万元,名为“欠款”或“补偿”,实则是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如建房出资)、债权债务以及未来经济安排进行整体清算和平衡的结果。法院并未纠结于这23万元是否每一分都对应着刘某明的个人出资,而是着眼于协议的整体性和终结性,认定这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彻底了结双方纠纷,避免离婚后无休止的诉讼。
 
三、本案启示:签署离婚协议应有的法律理性
 
本案对于即将或正在经历离婚程序的人们,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借鉴意义。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焦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下笔千斤重”,签署需谨慎。 离婚协议不是一张普通的纸条,而是具有长期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在落笔签名前,务必对协议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与方式、探视权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理解和审慎的考量。切勿因一时情绪冲动、图一时之快而草率签字。本案中叶某龙自称是“上网查询后草拟”,后又感后悔,恰恰说明了事前准备和严肃对待的重要性。
 
第二, “空口无凭”,举证是关键。 法律讲究证据。如果一方确实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前提是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例如,证明胁迫行为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回执等。像叶某龙这样,仅以“感到压抑”“为了尽快离婚”等主观感受作为理由,而拿不出任何客观证据,在法庭上是难以得到支持的。意识到权益可能受损时,应有意识地固定和保存证据。
 
第三, “全局视野”,综合权衡利弊。 拟定离婚协议时,要有全局观。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探视权如何行使,这些事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的生活蓝图。本案协议将房屋、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同时男方支付女方一定补偿款并明确了抚养费的处理,就是一个整体安排。当事人在协商时,应通盘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情感需求等因素,争取达成一个相对公平且可执行的方案,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条款。
 
第四, “一诺千金”,履行是义务。 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不仅会引发诉讼,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还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被追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中叶某龙最终仍需支付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为其不诚信履约行为付出了额外代价。
 
综上所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法律维护离婚协议严肃性、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坚定态度。它提醒公众,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法律关系的重构。在这一过程中,理性、审慎与诚信,是保护自身权益、平稳开启新生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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