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主体包括承包人、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
首先,承担用工责任的承包人、被挂靠单位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此意味着其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且从事经营活动。一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经营活动,不作为承包人或者被挂靠单位,因此不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主体。另一方面,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有防止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借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排除其原应负担的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因此,无须负担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自不在该条规范范围内。如果不以此为要件,将造成本无须负担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仅因其将业务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负责反受劳动法律法规拘束的不合理现象。
具备经营资格的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上述主体在从事经营之前应办理设立工商登记,其实际经营范围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如仅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判断标准,可能产生不在登记范围内即无法适用本条规定而驳回劳动者请求的结果。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以登记经营范围作为形式判断外,还应以“危险控制能力”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从宽认定合法经营资格。
其次,劳动者限于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从属性劳动的人员。劳动关系一般是指人们为了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从属性劳动的情况下,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故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性关系。
关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情况下劳动者的范围。从实际情况看,尤其在建筑业领域,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且,在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下,从承包人到劳动者之间相隔的合同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难获得保障。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宜将《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限定为与承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范畴,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予以保护。例如,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层层转包、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即无论经过多少次,均可以往上追溯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层层转包、分包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均属于适用主体。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为了承包及挂靠业务而招用的劳动者,除此之外所招用的劳动者应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自负其责,与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无关。
最后,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主体。由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一旦失去劳动者身份,就失去了对其特殊保护的意义。由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为了给予劳动者更为充分的保障。债权的相对性原理要求,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债务的履行。就劳动报酬而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劳动者向其提供劳动后,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即其是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既不能基于代位权,也不能基于债权让与向承包人、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制度。代位权规定系为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权人在私法上的债权而设立。《民法典》第5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及范围。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等要件。一方面,劳动者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债权人,并非债务人;劳动报酬获得清偿后,其对承包人、被挂靠单位的请求权消灭。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一般系专属于劳动者自身的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因此,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基于代位权向承包人、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劳动者自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获得劳动报酬后,其对承包人、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不复存在,不再是承包人、被挂靠单位的债权人,无从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劳动报酬债权移转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