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此时受害人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接受劳务方的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较为常见,如何实现提供劳务者、雇主和第三人权益的平衡,笔者分析如下:
一、立案阶段——作为共同诉讼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此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产生同一事件中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是否可以一案审理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赔偿权利人以雇主或第三人择一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二是赔偿权利人以雇主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如下:
(一)遵循立法精神,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由此可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审理。如赔偿权利人选择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虽然两种请求相互独立,但是给付内容是相同的,两者对同一损害可能存在责任的重合。根据民事损害赔偿遵循的“填平原则”,其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即赔偿时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保障赔偿权利人在民事赔偿中经济上不受损失,但不能因此而获利,同案处理既方便法官查明案情,在一个案件中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平衡各方的责任,避免重复赔偿的情况。
(二)降低赔偿风险,确保实现债权。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按照请求权竞合处理,权利人只能选择一方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笔者认为,赔偿权利人在选择时需要衡量各方责任人的赔偿能力,若选择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又无法行使对其他责任人的请求权,实际是将赔偿风险转嫁到赔偿权利人身上,显然不合情理。赔偿权利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相互独立,有权决定择一起诉还是全部起诉,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避免因选择失误而得不到充分赔偿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通过将雇主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能够在单一诉讼程序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明确各方责任,从而避免因分别审理而导致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此举不仅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诉累,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相反,如采用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赔偿权利人起诉雇主承担责任后,雇主可能会再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若第三人赔付能力较差,赔偿请求权利未实现,赔偿权利人将再次向雇主起诉要求承担补偿责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进行两次诉讼程序,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将不正真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可以避免多次裁判冲突,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二、审理阶段——明确雇主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雇主和第三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如何处理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与其他侵权纠纷竞合这类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雇主没有过错的,雇主仅承担补偿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是雇主有过错的,此时提供劳务者是被雇主和第三人共同侵权所致,雇主对于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无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在同一案件中必须明确雇主、第三人、赔偿权利人各方责任的大小。
(一)雇主的责任
认定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害。司法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途中是否是在“从事劳务活动”,其判断标准为提供劳务者是否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提供劳务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行为,但其表现行为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责任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途中发生意外,雇主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若雇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对赔偿权利人、第三人的责任认定应按照相关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根据“填平原则”在同一个法律事实中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因此获利,故第三人的责任应在总损失中扣减雇主本身应承担的责任。
三、裁判阶段——雇主的追偿权应一并裁判
《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还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时,雇主补偿责任与第三人赔偿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
(一)雇主补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雇主与第三人不真正连带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应明确雇主的补偿责任不能减轻也不分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直接、终局责任,雇主的补偿责任并非自己责任,而是保障赔偿义务人及时获得足额赔偿的一种替代履行责任。雇主的补偿责任应以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为限,不能超出或减轻第三人的责任,同时应扣减第三人已经承担的责任。即如果在第三人已经全额承担责任后,就不存在雇主补偿责任一说。
(二)雇主追偿权判项的处理
对于雇主的追偿权是否在判决主文中一并裁判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一并审理裁判,同时在法院判决主文已经明确雇主追偿权的情况下,该追偿权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执行,这既可以避免雇主的诉累,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将雇主责任与第三人责任在同一案件中裁判,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裁判规则,更是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各方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深刻诠释。同时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责任主体的合理界定,避免了责任的无端扩大,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未来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继续秉持公正、法治的原则,合理运用法律规则,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